案情簡介
2022年9月,75歲的胡某某老人駕駛三輪電動車時,被袁某駕駛的小轎車追尾碰撞,交警認定袁某負全責。
事故后,胡某某因顱腦損傷被鑒定為三級傷殘、大部分護理依賴,但鑒定機構認為其自身腦梗病史與交通事故共同導致損害后果(交通事故僅占“輕微原因力”)。
一審法院據此僅支持20%的賠償責任,胡某某不服,委托四川層林律師事務所盧俊毅律師上訴。
律師觀點
盧俊毅律師在接受委托后,通過全面系統的證據梳理與精準專業的法律分析,在庭審過程中成功主張了以下觀點:
1.胡某某在交通事故受傷前可以生活自理,受傷后生活不能自理,但案涉交通事故是導致胡某某傷殘三級、生活不能自理的直接原因、必然原因,胡某某的個人體質狀況不會單獨導致傷殘三級、生活不能自理的侵權后果。
2.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無過錯,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終審法院認為我方當事人胡某某自身疾病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請求賠償的范圍合理。
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2024)川1423民初1103 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縣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袁某6,500元”;
二、撤銷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2024)川 xxxx民初xxxx 號民事判決第三項“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2024)川 xxxx 民初xxxx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縣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胡某某各項損失合計534,331.71元”;
四、駁回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674元,由袁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844元,由袁某負擔。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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