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刑責認定邊界,李曉曦律師成功化解某走私藝術品案近40萬走私指控
一、案件背景:近40萬走私指控下的藝術從業者困境
2023年末,某藝術館館長因涉嫌低報價格走私30余件藝術品(案值300余萬元,偷逃稅款近40萬元)被海關緝私局立案偵查。起訴意見書指控其通過指使員工聯系貨代公司低報價格進口藝術品和將商業貨物偽報為“個人自用物品”低報價格入境等方式進行走私。若罪名成立,當事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辯護攻堅:三招破解檢方證據鏈
李曉曦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單位犯罪切割+主觀故意排除+價格證據推翻三重策略重構案件邏輯:
(一)單位犯罪切割——剝離18萬刑責
核心證據:新調取的藝術品展覽合同、藝術館公眾號推文、公司記賬憑證等10份材料證實:
1. 涉案藝術品中9件作品系藝術館為舉辦展覽而進口;
2. 運輸合同簽訂、費用支付、門票收益均歸屬藝術館的母公司;
3. 法律定性:當事人作為實控人,走私行為系為單位牟利,偷逃稅款數額未達單位犯罪20萬立案標準,依法不構成犯罪。
(二)主觀故意排除——剔除6萬余元責任
針對緝私局指控的某件藝術品偷逃6萬余元稅款,系運輸公司錯運,將實際價值2萬美元的藝術品誤運成了另一件高價藝術品。因此,當事人僅對2萬美元的藝術品有低報故意,后續補運及報價由運輸公司自行操作,無共同犯意聯絡。該部分責任依法應予扣除。
(三)價格認定推翻——瓦解計稅基礎
發票真實性存疑:境外發票格式混亂、關鍵信息缺失,無法作為成交價依據;
保險金額≠實際價值:保單明確載明“按申報價值與市場價值二者取低理賠”,高額投保系風險防控手段;
10件藝術品未扣押:無實物印證實際價格,偷逃稅額核定證據鏈斷裂。
三、關鍵成果:近40萬→10萬,跨越刑責邊界
通過上述辯護,李曉曦律師將全案偷逃稅額重構確定為10萬余元,結合當事人自首、認罪認罰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最終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四、法律價值:厘清藝術行業刑民責任邊界
本案不起訴決定體現三重意義:
1. 單位犯罪認定標準:明確“實控人決策+單位獲益”行為應優先定性為單位犯罪,避免個人淪為“替罪羊”;
2. 藝術品價格核定規則:否定以境外發票、保單金額作為計稅唯一依據的機械認定;
3. 保護文化創新:避免一起錯案導致藝術館停擺,護航民營藝術機構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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