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近年來,勞動者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屢見不鮮。在實踐中,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能否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今元集團給你講明白~
1.案例分享
王某于2017年3月入職北京一家公司,擔任銷售專員職務,但一直未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手續。2017年6月至9月,公司數次催告王某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手續,但王某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
2017年10月,公司以王某“拒不配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手續,損害公司利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其勞動關系。
當天,王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仲裁委經審理查明,公司規章制度確實就員工社會保險轉入程序及相關風險進行了規定,最終駁回王某的仲裁請求。
雖然法律對于員工不配合繳納社保的情形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公司完全可以將此種情形約定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中。正如本案中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這一行為規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之一,當雙方發生爭議時,公司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關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2.今元集團溫馨提示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權利,也是雙方共同的強制性義務,雙方均無權免除對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部分用人單位認為員工本人不愿繳納社會保險可以為企業節省用工成本,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不僅會面臨行政部門的處罰,還要承擔員工工傷以及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風險。
注意:勞資雙方簽訂《自愿放棄社保聲明》是無效的。即使員工不愿繳納社保,但依然有權反悔,并且可以以未繳社保為由,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賠償經濟補償金。
3.今元集團小結
總的來說,員工不配合企業辦理社保轉入手續的,企業從自身穩定、合理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出發,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并無不妥。在采取行動前,今元集團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進行充分溝通,協商解決問題,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為確保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法律合規性,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完善規章制度來規避這樣的風險。
今元集團是全球人力資源數字化綜合服務商,深耕行業10余年,服務輻射全球。服務涵蓋業務外包、招聘流程外包、崗位外包、社保服務、薪酬管理、人才派遣、企業商保及員工體檢、企業領導力培訓等人力資源全鏈路場景,解決企業從招聘到員工管理難題。已為85000多家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全方位賦能企業高效增長,推動人力資源行業向數智化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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