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邢生祥
近日,青海省藥監局結合藥品監管工作實際,印發了《青海省藥品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明確了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定義及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不罰、無過錯不罰、首違不罰三大類情形的基本概念和適用范圍。
《清單》適用于青海省內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細化了“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無主觀過錯”等具體認定要求,明確了貨值金額較小、違法所得較小等具體標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清晰的執法指引。
《清單》明確,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時,需以事實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規范行使裁量權。
青海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將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通過非強制性的執法方式,增進企業與監管部門之間的理解和信任,促進問題的有效解決、風險的有效防范化解。
青海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確保時效性和適用性,青海將建立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定期評估機制,對清單內容進行動態調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適應藥品監管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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