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2-1-177-003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家庭暴力 防衛因素 過錯責任 情節較輕從寬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梅與被害人劉某國(歿年39歲)結婚十余年,婚后育有兩名子女,均未成年。劉某國經常酒后無故謾罵、毆打趙某梅,輕則拳打腳踢,重則用棍棒等器具毆打,致趙某梅常年渾身帶傷并多次臥床不起,劉某國還以趙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脅不許趙某梅提出離婚。劉某國亦謾罵、毆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時許,劉某國酒后回到家中,又無端拳腳毆打趙某梅,并拽住趙某梅的頭發將其頭部撞在炕沿、柜角、暖氣等處,致趙某梅面部腫脹、耳部流血。毆打持續近兩個小時,后劉某國上床睡覺,并要求趙某梅為其按摩腿腳。趙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劉某國家暴,劉某國還毆打老人、子女,遂產生殺死劉某國之念。次日零時許,趙某梅趁劉某國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刺入劉某國胸部,后隨即跑到其姨婆家中。2時許,趙某梅發現劉某國死亡,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經鑒定,劉某國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趙某梅面部外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劉某國的父母、子女均對趙某梅表示諒解。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吉0382刑初 8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趙某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趙某梅故意殺害被害人劉某國的行為是否屬于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法發〔2015〕4號)第二十條規定:“……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可以說,在遭受長期家庭暴力后,家暴被害人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其行為具有防衛因素,而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故可以視情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梅在婚姻生活中長期遭受被害人劉某國對其實施的家庭暴力,案發當晚劉某國又無故毆打趙某梅近兩個小時,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趙某梅因不堪忍受劉某國的長期家庭暴力,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擺脫家暴而采取極端手段將劉某國殺害,具有一定的防衛因素,且僅捅刺一刀,未繼續加害,犯罪情節并非特別惡劣。經充分考慮本案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綜上,趙某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院結合趙某梅作案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要旨
對于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對于此類案件,應充分考慮案件起因、作案動機、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施暴者近親屬諒解情況等因素,妥當確定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法發〔2015〕4號)第20條
一審: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法院(2023)吉0382刑初83號刑事判決(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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