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nèi)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6-1-055-001
關鍵詞 刑事 危險駕駛罪 量刑情節(jié) 立功表現(xiàn) 線索來源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1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程某彬酒后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駛,與他人正常駕駛的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乘車人員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程某彬被送至醫(yī)院救治。經(jīng)鑒定,程某彬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42.83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程某彬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程某彬及其辯護人提出,程某彬有立功表現(xiàn),請求對程某彬從輕處罰。辯護人當庭提交一組證據(jù)材料,以證實程某彬提供重要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胡某榮,具有一般立功表現(xiàn)。公訴機關認為,程某彬向公安機關提供的線索來源不明,不應認定程某彬有立功表現(xiàn)。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依法未認定被告人程某彬有立功表現(xiàn),于 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贛1128刑初21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程某彬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被告人程某彬提出上訴。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贛11刑終32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彬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對此并無疑義。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于立功線索來源不清,明顯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和常情常理,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能否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0〕60號) 對立功線索來源的具體認定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明確“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據(jù)此,對于立功線索應當進行實質(zhì)審查,以確保來源合法。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彬提供的據(jù)以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證據(jù)材料符合形式條件,但法庭調(diào)查時,其對線索來源說明不清,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能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具體而言,在庭審過程中,程某彬的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被抓獲人員胡某榮的供述、程某彬的證言、胡某榮刑拘證及在逃人員表、情況說明、警情信息單等,以證明程某彬具有一般立功表現(xiàn)。經(jīng)審查,程某彬在庭審中回答法庭關于立功線索來源問題的發(fā)問時,先是含糊不清,接著供述立功線索系在飯店吃飯時聽說的,最后拒不回答。從其行為表現(xiàn)看,該立功線索來源不明,正當性存疑。此外,2021年3月29日,胡某榮被列為網(wǎng)上逃犯,2021年4月3日,程某彬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了胡某榮,從程某彬獲得線索的地點、方式以及時間節(jié)點看,亦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和一般情理。對于法庭提出的疑問,程某彬無法作出詳細、合理的說明,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依法不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
裁判要旨
對立功線索的來源,應當進行實質(zhì)審查。經(jīng)查證,立功線索來源明顯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和常情常理,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屬于立功線索來源不明,依法不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8條、第133條之一
一審: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2021)贛1128刑初217號刑事判決(2021年5月31日)
二審: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11刑終328號刑事裁定(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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