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博主爆料,物業啟動停車收費,要400元/月,買了車位的也要交錢,官方回復物業收費不構成違規。
免費停車只有15分鐘,來個親朋好友還沒找到地方停車就已經開始計費了,有車位還要交80元/月服務費,也不知道服務了什么,80元都夠洗幾次車了。
- 這究竟是咋回事?
我們來看看該博主提供的信息。
您好,謝謝您的來信!您所反映的問題已受理,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立即進行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被訴現場進行檢查,經查,物業管理方在小區顯著位置處公示了《關于啟動機動車庫收費的通知》,其中載明錦粼云境小區將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啟動機動車庫收費。1.車位管理費:已購車位或獲贈人防車位,每月收取80元。2.臨停:15分鐘(含)內免費;2小時(含)內收費4元;超出2小時后,每多1小時加收2元。3.車位租賃:每月400元(含車位管理費)。4.已售車位80元/月。(為車位管理費)。
(一)關于該物業收取車位租賃費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流程的問題。
根據《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其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投入運營前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建設工程配建的供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住宅小區、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停車場等”的規定,金科博翠山小區停車場未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不需要到龍泉驛區交通局辦理停車場備案,也不需要到區政務服務和行政審批局辦理收費備案。
(二)關于一個月停車費是否有相關依據的問題。
根據四川省發改委關于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汗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5]13號)文件,從2015年2月1日起,放開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成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131號令)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車輛停放人購買了車位產權,停車場管理者受產權人委托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與產權人協商議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并簽訂書面協議”,《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泊位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費標準應當在前期物業合同中予以約定”。根據上述規定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及租金收費標準由雙方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執行。
(三)關于物業定價是否合理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款“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生產者、經營者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是經營者在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范圍內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的價格”的規定,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泊位租賃費屬于市場調節價,由建設單位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定價。經查,錦粼云境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停車服務費以及物業服務費進行了約定。
綜上,物業服務方收取停車租賃費、物業服務費的行為不構成價格違法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本局決定不予立案。
這個當地的官方回應,可謂法理依據充分,針對網友投訴的三條,都逐一詳實地解釋并得出結論,停車位收費合理合法,不予立案。
針對此事,有網友認為,取消物業管理,讓業主自己集思廣益選出幾個人,再定服務外包方式,如衛生門衛巡邏維修等等肯定省下不少錢。
有網友則評論,進出得有人管理,地下有照明,有監控,有搞衛生的,有巡邏人員,這都是費用,如果不收費無人管理的話,那場景可想而知。
- 如今,很多小區物業與業主的關系,似乎已經水火不容,“兵戎相見”。
其核心問題就是,服務水準與物業費是否匹配問題。此外,如今總體房價下跌,以及大多數居民收入不穩定,老百姓消費降級,也引發對物業費標準的質疑。
而停車費同樣是激發矛盾的另一導火索。其實,物業要理性收費,與其他同類小區收費持平,業主或無可非議,如果一定要高出同類小區,那又是節外生枝,惹出是非來。如今結合當地官方回應,不予以立案,這也說明物業的收費是有法理依據的。這個回應,對于物業而言,顯然吃下定心丸了。
但是,矛盾會不會持續,這可就說不準了。要追問,400元一個月,對于成都當地而言,處于怎樣的一個收費水平,這才是最關鍵的。
總之,物業和業主,本身就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需要的就是大家在利益天平中尋找平衡點,一定要讓業主覺得物業的服務是超值的。這樣,所謂的矛盾相對會少很多。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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