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了一些內容,我個人認為最為貼近生活且為大多數人關心的當屬第十九條和第六十條。
第十九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在不少治安案件中,一旦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公安機關往往簡單地將雙方行為都認定為違法,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甚至出現“誰受傷誰有理”的現象。當面對不法侵害時,第十九條規定賦予了人們“挺直腰桿”的底氣,而非“縮手縮腳”的恐懼。意味著當我們在遭受暴力威脅時,可以采取適當的手段,以及在合理的限度內進行防衛,從而減少自身遭受不必要的傷害。
第六十條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六十條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校園欺凌的治安違法屬性,公安機關須對毆打、恐嚇等學生欺凌行為依法處理,對欺凌者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聯動學校建立追責機制,對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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