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5年,銅川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充分發揮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優勢,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行為,著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現發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銅川市耀州區某商店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5 年 1 月 16 日,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銅川市耀州區某商店檢查時發現店內有待售西鳳酒六年陳釀36盒、西鳳酒六年珍藏6盒、西鳳酒華山論劍10年23盒,且該商店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及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上述商品的證明資料。經鑒定,上述商品與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符,侵犯了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銅川市耀州區某商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銅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銅川市王益區某殯葬用品服務店
開展服務未明碼標價案
2025年2月25日,王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王益區某殯葬用品服務店檢查時發現該店開展“冰棺”服務未明碼標價。經查,2025年2月5日王益區某殯葬用品服務店在開展“冰棺”服務時,未明碼標價,收取服務費100元。王益區某殯葬用品服務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王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銅川市印臺區廣陽鎮某農資經銷部
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純硫酸鉀)復合肥料案
2024年10月23日,印臺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結果移交處理通知書》,顯示銅川市印臺區廣陽鎮某農資經銷部銷售的湖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規格型號為40kg/袋的(純硫酸鉀)復合肥料經檢驗,氯離子的質量分數項目不符合GB/T15063-2020(6.7)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銅川市印臺區廣陽鎮某農資經銷部于2024年6月12日從湖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該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40kg/袋的(純硫酸鉀)復合肥料5噸,共計125袋,購進價格為58元/袋,銷售價格為60元/袋,已全部銷售。該案貨值金額7500元,違法所得250元。銅川市印臺區廣陽鎮某農資經銷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印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相關案件線索移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宜君縣某五金燈具店
經營不合格電纜產品案
2024年12月12日,宜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宜君縣某五金燈具店經營的電纜進行抽檢,經檢驗,所檢項目中絕緣平均厚度、絕緣最薄處厚度、護套平均厚度、外徑-平均外徑不符合JB/T8734.2_2016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宜君縣某五金燈具店于2023年底從過路貨車購進4卷電纜,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及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上述商品的證明資料,每卷長100米,購進價每卷60元,售賣價每卷85元,以每卷85元的價格銷售3卷,一卷拆開以每米1元的價格銷售。違法所得115元,貨值金額340元。宜君縣某五金燈具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宜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銅川市新區某學生校外托管服務中心
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5年6月11日,銅川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校園及其周邊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銅川市新區某學生校外托管服務中心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該校外托管服務中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銅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咸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服務型執法第一批典型案例
咸陽市市場監管局認真落實總局、省局服務型執法指導意見,堅持執法為民思想,積極為市場主體紓困解難,持續推行“柔性指導+精準服務”的服務型執法模式,通過行政提示、約談指導、合規輔導和“講清三理”(說清事理、說透法理、說明道理)的方法,積極創新探索將“四度執法”模式(精度、溫度、力度、透明度)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不斷引導經營主體強化自律意識,實現合法規范經營,服務咸陽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陜西某健康管理咨詢公司在網絡平臺
發布未經審查的廣告不予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咸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標示陜西某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網絡平臺發布的宣傳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未經審查。經查,當事人平臺店鋪首頁展示宣傳有“取佰草精華,通健康之源,控降穩養高血壓,助力血壓健康水平,健康管理師1對1指導,早用早受益早改善”等宣傳內容,該公司對其發布內容予以認可,并陳述公司在發布該內容時未在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及備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的規定。
【主要做法】
當事人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審查,構成了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違法行為。咸陽市市場監管局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執法人員指出問題后立即整改,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持續較短,屬于首次違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咸陽市市場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推進服務型執法,是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實現從“管制導向”向“服務導向”轉變。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堅持實事求是,全面、充分、客觀地調查未經審查發布廣告持續時間、廣告費用,結合該企業積極整改情況,依法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執法部門既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又給予企業合理的容錯空間,使企業能將更多精力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助力企業持續發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咸陽市某蔬菜配送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麥芹不予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咸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標示咸陽市某蔬菜配送公司銷售的“麥芹”經食品安全抽檢,農藥殘留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經查,當事人購進308公斤“麥芹”,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規定。
【主要做法】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麥芹”的違法行為,咸陽市市場監管局鑒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涉案不合格產品來源,提供了供貨商姓名、電話、購進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不知道所購進的“麥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非主觀故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第1項、《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咸陽市市場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中,咸陽市市場監管局嚴格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要求,通過具體實踐平衡行政執法的適法性、合理性與準確性。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充分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確保處罰尺度與違法情形相匹配,既彰顯了監管為民的服務理念,又積極傳遞執法溫度,有效激發了經營主體活力,為構建市場監管服務型執法模式提供了有益實踐。
咸陽市秦都區某餐飲業店(個體工商戶)超范圍
經營涼菜不予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咸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標示秦都區某餐飲店在某網絡經營平臺涉嫌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制售。經查,當事人在網頁菜單中標注有“涼拌黃瓜、涼拌土豆絲”等涼菜類銷售,但其辦理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僅為“熱食類制售”,當事人對其發布內容予以認可,其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的規定”。
【主要做法】
針對當事人在某網絡經營平臺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制售的違法行為,咸陽市市場監管局鑒于當事人在執法檢查后均已下架相關鏈接,至案發時網上僅銷售1份,金額14元。且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未造成社會危害,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3項的規定。依據《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咸陽市市場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中,咸陽市市場監管局以“寬嚴相濟”為原則,將服務型執法理念貫穿實踐,通過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實現執法重心從單純懲戒向規范引導的轉變。這一舉措在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同時,有效平衡了規范與懲戒的關系,推動市場主體主動強化合規意識,逐步形成“自覺守法—減少違法—良性發展”的正向循環,創新實踐既傳遞了執法溫度,又彰顯了理性執法的專業性,充分展現了“監管為民”的治理智慧。此舉不僅有助于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升執法公信力,更為市場主體健康發展與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提供了成功范例。
咸陽市秦都區某餐飲店未在某網絡交易平臺對外
公示許可證不予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咸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標示秦都區某餐飲店在某網絡交易平臺店鋪首頁“食品安全檔案”鏈接頁面中未對外公示許可證信息。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入駐某網絡交易平臺,因疏忽僅上傳了營業執照,未上傳公示《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當事人在網絡交易平臺未對外公示許可證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的規定
【主要做法】
針對當事人在網絡交易平臺未對外公示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咸陽市市場監管局鑒于當事人在執法檢查時,立即上傳公示了有效的許可證信息,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鑒于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咸陽市市場監管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證照公示作為守護網絡交易安全的重要屏障,既是《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與監督權的核心手段。消費者憑借公示的證照信息,可迅速核驗商家經營資質與合規性,有效規避消費風險,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案中,咸陽市市場監管局針對商家未公示許可證的問題,迅速干預指導,成功防范消費者因信息不透明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執法過程中,秉持人性化、服務型執法理念,不僅主動指導、督促商家及時上傳許可證,還深入開展法規宣講,精準識別經營風險并提出整改建議,實現監管與服務的有機統一。
來源 | 銅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咸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 | 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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