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醫保目錄調整將按下啟動鍵,第一版商保目錄也將面世。
2025年醫保目錄調整馬上啟動
這幾類藥品有望被納入/或調出
7月1日,國家醫保局發布《2025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等相關文件公開征求意見,2025年醫保目錄調整在即。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將制定第一版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主要納入超出保基本定位、暫時無法納入基本目錄,但創新程度高、臨床價值大、患者獲益顯著的創新藥,推薦商業健康保險、醫療互助等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參考使用。
2025年國家藥品目錄調整分為準備(6-7月)、申報(7月)、專家評審(8-9月)、談判/競價/價格協商(9-10月)、公布結果(10-11月)5個階段。
與去年相比,今年的準備階段較晚(去年準備階段為5-6月),談判/競價階段加上了“價格協商”,而公布結果則可能有所提前(去年公布結果時間為11月)。
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目錄外藥品,可以申報納入基本目錄:
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新通用名藥品;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且針對此次變更獲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 年版)》的藥品;納入鼓勵仿制藥品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且于2025年6月30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藥品;2025年6月30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品。
今年的“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刪除了“所有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均屬于調整范圍”。提出了3類符合條件的應申報:
以下三類藥品可能會被調出:協議有效期內未按約定保障市場供應的談判藥品;近3年未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或國家醫保信息平臺上無交易量的常規目錄藥品;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藥品。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商保創新藥目錄同步制定
企業可以同時申報
綜合與2024年的調整方案對比,2025年的醫保目錄調整,針對商保創新藥目錄作出著重說明,即符合前述基本目錄外藥品申報條件1或條件5的獨家藥品,可以單獨申報商保創新藥目錄或同時申報商保創新藥目錄、基本目錄。
在2025年醫保目錄調整的準備、申報、專家評審、談判、公布結果5個階段,基本目錄調整和商保創新藥目錄制定同步進行。
在申報階段(7月),申報商保創新藥目錄的藥品按相應條件進行形式審查。
相關企業需要準備申報材料和摘要幻燈片,內容涉及藥品基本信息、有效性信息、安全性信息、創新性信息、公平性信息等,申報摘要幻燈片內容要與申報材料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今年談判材料擬線上填報,申報材料與談判材料需使用同一賬號填報。
申報主體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2025年基本醫保目錄及商保創新藥目錄調整申報模塊”在線提交申請。網上申報時間為 2025年7 月*日9:00至7月*日17:00(10 天),到期后申報入口將自動關閉。
申報主體在申報前須按要求進行注冊,獲取唯一單位賬號等信息。申報賬號是后續反饋信息、填報和補充材料、簽署協議的唯一渠道。
申報商保創新藥目錄的藥品按相應條件進行形式審查。
在專家評審階段(8-9月),會形成擬調入基本目錄(包括直接/談判/競價調入等方式)、擬調出基本目錄、擬按續約規則處理、擬調入商保創新藥目錄等方面藥品的建議名單,其中擬調入商保創新藥目錄的藥品名單提交商保評審專家進行復評,形成最終意見。
在談判/競價/價格協商階段(9-10月),參與價格協商的商保創新藥品按模板提交材料,專家開展測算評估后提出協商價格的評估意見。組織企業進行現場價格協商,協商成功的藥品納入商保創新藥目錄,并簽署協議。協商規則、具體協議條款將在征求相關方意見后另行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經專家評審建議既可以調入基本目錄也可以調入商保創新藥目錄的藥品,應先開展基本目錄談判,談判失敗的進入價格協商環節。
在專家構成方面,參與商保創新藥目錄調整的專家主要通過相關部門、行業學協會、商業保險公司和省級醫保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分為評審專家、測算專家、價格協商專家,其中價格協商專家將負責與藥企進行現場價格協商。
續約藥品繼續加大基金支持力度
2025版醫保目錄將更強調落地執行
2024年的談判藥品續約規則調整向業內釋放了進一步支持創新、穩定企業預期的信號,2025年的談判藥品續約規則在此基礎上繼續強化。
其中納入常規目錄管理的條件刪去了“連續兩個協議期均未調整支付標準和支付范圍的獨家藥品”,同時,“截至目錄調整當年12月31日 ,連續納入目錄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 時間達到8年的藥品”,按照本續約規則確定支付標準后方可納入常規目錄。
在簡易續約部分,針對不調整支付范圍的藥品和調整支付范圍的藥品,續約支撐力度均進一步增加。
比如,針對調整支付范圍的藥品,將因本次調整支付范圍所致的納入支付范圍的藥品費用預算增加值,與原支付范圍的納入支付范圍的藥品費用預算和本協議期內實際發生的納入支付范圍的藥品費用兩者中的高者相比(比值B),在初步支付標準的基礎上按以下規則調整,形成最終支付標準。
在2024版的續約規則中:對于10%<比值 B≤100%的藥品,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同 時與基金支出預算年均增加值掛鉤:基金支出預算年均增加值2億元(含)以內的,按以上規則調整。
年均增加值在2億元-10億元(含)之間 , 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增加2個百分點。年均增加值在10億元-20億元(含)之間 ,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增加4個百分點。年均增加值在20億元-40億元(含)之間 ,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增加6個百分點。年均增加值在40億元以上的,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增加10個百分點。
在2025版的續約規則中:對于10%<比值 B≤100%的藥品,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同 時與納入支付范圍的藥品費用預算年均增加值掛鉤:納入支付范圍的藥品費用預算年均增加值3億元(含)以內的,按以上規則調整。
年均增加值在3億元-15億元(含)之間,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增加2個百分點。 年均增加值在15億元-30億元(含)之間,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增加4個百分點。年均增加值在30億元-60億元(含)之間 ,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增加6個百分點。年均增加值在60億元以上的,支付標準的下調比例增加10個百分點。
此外,和往年相比,今年的醫保目錄調整更加注重落地執行。國家醫保局、國家衛健委7月1日發布《支持創新藥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鼓勵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于藥品目錄更新公布后3個月內召開藥事會,根據需要及時調整藥品配備或設立臨時采購綠色通道,保障臨床診療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藥權益。不得以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藥占比等為由影響創新藥配備使用。醫保目錄內談判藥品和商保創新藥目錄內藥品可不受“一品兩規”限制。
接下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調整將正式進入準入和申報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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