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我先生在非洲某國做寶石生意,他在那兒開了一個工作室,國內很多人向他訂貨,當中可能也有不少是做代購生意的。但不管是誰,他都是與這些買家在境外交易,至于這些買家(包括代購)如何處理這些寶石,他是不管的。結果前幾天,他回國時在機場就被海關緝私局給帶走了,說他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請問這是怎么回事?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走私普通貨物是以偷逃稅額為目的,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比如雇傭旅客(俗稱“水客”)夾藏等等。就你所述而言,在境外銷售貨物不能認定為“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否則國際貿易則無法開展了。
2、假設當事人明知他人將要實施走私行為,仍然在境外出售貨物,能否構成走私?我認為也是不能,因為銷售行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性,而且銷售行為又不是“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的組成部分,不應定走私的共犯。這一點與報關公司明知他人走私(比如貨主向報關公司提供了真假兩套合同發票)仍然提供虛假申報服務不同,因為“申報行為”是“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的組成部分,故可以構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3、《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從列舉的可以認定為“共犯”的行為來看,不包括“銷售”,盡管“銷售”在走私案件中幾乎都是必然出現的行為。
(注意:鑒于提問方的有限信息,本意見不是完整的法律意見,任何個人或實體不能直接將本文作為其行動的指導意見;如有法律服務需求,請聯系律師就個案咨詢)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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