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當是所有交通參與者的共識。然而總有部分駕駛人存僥幸心理以身試法。殊不知,酒后駕駛機動車不僅是對自身安全不負責還會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現曝光相關案例希望廣大駕駛員引以為戒,吸取教訓,自覺抵制、主動勸阻酒駕、醉駕行為!
“花式酒駕、醉駕招數”
1
醉酒后無證開車
2025年1月某日凌晨,傅某與邱某等人一起在KTV喝酒,醉酒后傅某先行離開時拿走了朋友邱某的包。看到包里有邱某新車的鑰匙,沒有駕駛證的傅某,擅自將車開出一段距離后又駕駛車輛回到原處欲接送邱某回家。邱某見自己剛提的新車被醉酒后的傅某開走,而且是無證駕車,非常生氣,遂打電話報警。經鑒定,被告人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5.75mg/100mL。
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經審查傅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傅某因危險駕駛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2
酒后騎車墜入路邊農田
2023年6月底的一天,陳某在好友家中聚餐,酒足飯飽之余幾人相約到KTV繼續唱歌喝酒,陳某表示還有一場聚會,先行離開一段時間后再來與眾人會合。期間,陳某見隔壁包間的是熟人,過去串場問候,一番推杯換盞下,陳某又好幾杯酒下肚,一個晚上陳某至少喝了四場酒。聚會結束后,陳某不聽同行好友勸阻,執意騎車離開。當晚凌晨,酒后騎著二輪摩托車行駛在鄉道小路上的陳某醉意逐漸上來,意識模糊間騎車墜入路邊農田,受傷昏迷。交警到達現場后,將陳某送醫治療并對其抽血送檢,經檢測,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0.08mg/100mL,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對本次單方事故負全部責任。
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經審查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3
喝酒后還“代駕”
近日,有這么一位駕駛人,深知自己喝了酒的情況下,“仗義”幫朋友“代駕”,結果自己竟是醉駕。黃某甲與黃某乙系朋友,2025年1月某日傍晚,黃某甲乘坐黃某乙小轎車從南安洪瀨出發上高速到連城朋友家玩。在此之前黃某甲于當日下午在自己家中獨自喝了一瓶750ml左右的干紅葡萄酒,在黃某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服務區搶過黃某乙的車鑰匙一路開至連城收費站出口下高速被高速交警查獲。黃某甲稱:朋友累了就我來開,自己覺得酒量挺好,只喝一瓶葡萄酒,表面上看不出來,抱著僥幸心里替朋友開車前往目的地。經鑒定,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84mg/100mL。
連城縣檢察院以黃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綜合黃某甲具有認罪認罰、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從重處罰及坦白等情節,最終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4
酒駕后再醉駕
2024年11月某日傍晚,江某某下班后在一小賣部買了一瓶青島啤酒、一瓶白酒,在小賣部門口當場就把一瓶青島啤酒330ml全部喝完了,白酒還剩小半瓶,之后騎著二輪摩托車回家。當晚8點,江某某想出門買點宵夜吃,于是又騎著二輪摩托車從家出發,在途經中醫院門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9.30mg/100mL。另查明,江某某在幾年前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曾被處以罰款、暫扣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連城縣檢察院以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
5
不知悔改又醉駕
2024年9月,林某某因酒后無證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一中門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3.30mg/100mL。在連城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后,已被行政處罰且取保候審的王某某不知悔改,于同年10月竟再次酒駕,并與其它車輛發生刮蹭造成一人輕傷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6.96mg/100mL。
連城縣檢察院以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林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有靠譜的終極“酒駕攻略”可供參考嗎?
回答:攻略只有一條:“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飲酒會使視覺、觸覺、操作能力和反應能力顯著下降,酒后駕車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駕駛員要摒棄僥幸心理,堅持“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原則,既對自己負責,也對他人和社會負責。
酒駕醉駕涉及的相關紀法條款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03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縮進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03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供稿:第一檢察部
圖片來源:網絡素材
責編:李楗
審核:曹立雄、陳晨
監制:陳春生、鄧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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