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把酒言歡
但若過量飲酒、處置失當
原本熱鬧的相聚
也可能釀成悲劇
引發糾紛
一起來看看這些真實案例
案例一
酒駕致車禍
多被列入保險免責條款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在宜賓市三江新區某路段,劉某(血液酒精含量78.3mg/100ml)酒后駕駛楊某所有的奔馳轎車(搭載楊某及胡某),以193km/h的速度超速行駛,猛烈追尾前方李某駕駛的轎車(搭載王某菲)。撞擊導致李某車輛起火,李某不幸當場死亡,王某菲及奔馳車內人員受傷。
交警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死者李某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將劉某、車主楊某及車輛保險公司(平安財保宜賓支公司)訴至人民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47萬余元(扣除劉某已付5萬元)。
法院審理
經查,事故當晚,楊某(駕駛證處于暫扣期間)約劉某共同飲酒。散場后,楊某明知劉某已飲酒,卻未阻止其駕駛自己的一鍵啟動奔馳車(鑰匙由楊某保管),且楊某本人乘坐該車后排。途中楊某察覺車速過快,但未有效制止。保險公司已通過加粗加黑方式對商業險免責條款(含“飲酒駕駛免責”)進行提示,并由楊某電子簽字確認。
劉某
酒后超速駕駛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楊某
作為車主和管理人,明知劉某飲酒且自身無有效駕照,不僅未阻止其駕駛自己的車輛,還乘坐該車,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
商業險“飲酒免責”條款經重點提示說明,故僅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法官提醒
車主切勿將車輛交由飲酒者駕駛,同乘人員發現酒駕應及時勸阻或舉報。務必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二
漠視風險釀慘禍
放任酒駕致人身亡需擔責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彭某科(2003年出生)與何某、李某、仉某相約聚餐,席間四人共飲啤酒20余瓶,其中彭某科飲用約10瓶。
餐后,仉某因醉酒在餐館外休息,彭某科、何某、李某三人與李某妻子打麻將至22時。何某父親返回餐館催促回家,見仉某醉酒,便要求仉某交出摩托車鑰匙。仉某取出鑰匙時,彭某科(無駕駛證)不顧何某父親口頭勸阻,上前奪走鑰匙,駕駛仉某的摩托車離開。隨后,何某父親、何某、李某(駕駛四輪電動車搭載妻兒及仉某)陸續離開。
李某駕車途經敘高路某處時,發現彭某科駕駛的摩托車與路邊停放車輛相撞,遂將其送醫,后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交警認定彭某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彭某科父母彭某言、解某瓊將仉某、何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仉某、何某、李某作為共同飲酒人,明知彭某科大量飲酒,在其酒后欲無證駕車時,均未有效勸阻或護送、通知其親屬,未盡到共同飲酒引發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彭某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行為及后果有認知能力,其無證酒駕是死亡主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提醒
聚餐飲酒應文明適度,共飲人之間應互相關照提醒,尤其對酒后欲駕車等危險行為必須堅決有效勸阻,切勿因一時疏忽或礙于情面而釀成悲劇,害人害己。
案例三
過度飲酒致害
未盡合理照顧義務的同飲人擔責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晚,黃某(張某群男友)與張某群約朋友魏某、劉某、夏某兵、周某聰、詹某均聚餐飲酒。席間張某群醉酒,被朋友先送回其租住的住房,隨后幾人外出吃夜宵。次日凌晨2時左右,黃某回家發現張某群面部朝下,遂報警,后經醫生確認張某群因酒后死亡。張某群家屬認為黃某、周某聰、詹某均、魏某、劉某、夏某兵應對張某群的死亡負責。
經調解,六被告與張某群家屬達成協議:黃某于2024年9月12日微信轉賬支付18000元喪葬費給鄭某鑫;呂某(張某群幼子)獲撫養費12萬元;鄭某川(張某群幼子)獲撫養費25920元;張某群子女鄭某鑫、鄭某蓉、鄭某蕊、鄭某川、呂某平分死亡賠償金27000元。協議約定款項于 2024年9月27日支付,但六被告逾期未履行。
法院審理
六被告與死者家屬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有效。基于六被告未依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將原、被告之間因死者張某群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轉化為合同之債。六被告未按約履行構成違約,依法須承擔繼續履行的連帶責任。同時,六被告可就各自承擔的賠償金額自行協商;若已實際承擔賠償責任,亦可依法另行主張追償權利。
法官提醒
共同飲酒者需承擔三級注意義務——飲酒中勸阻過量、醉酒后即時救護、離場前確保安全,否則對人身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mmmm……
看完這些案例
請切記
喝酒莫開車!
酒局不勸酒!
歡聚之余,莫要貪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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