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6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完善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懲處,將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的行為納入可罰范圍,強化未成年人保護……此次修訂的多項條款與網信領域息息相關,《中國網信》雜志邀請多位專家,為您深入解讀。
王立梅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扎緊筑實個人信息保護體系
本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著眼新型社會現象,聚焦社會治安問題變遷與治安管理處罰效能,圍繞個人信息保護等重點問題,在處罰標準、處罰程序、執法監督等方面新增一系列規則,為強化數字時代個人信息法律保護提供了有力支撐。
一方面,明確處罰標準,新增個人信息保護罰則。本次修訂新增的第56條規定了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治安管理處罰標準,為實現對個人信息侵權的“精細化懲治”提供了明確依據。在法律體系上既實現了與刑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刑銜接”,加強了個人信息保護的行刑協同,更好發揮刑法的兜底作用,還及時銜接起個人信息保護法第71條,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提供了順暢接引,編織起更密更細的立體式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此外,本次修訂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同樣以“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前提,將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前置法,通過規范的立法技術維護了穩定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秩序。
另一方面,規范執法行為,設置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在處罰程序方面,本次修訂通過第94條,在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保密義務范圍中新增了個人信息,充實了執法者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定義務。在執法監督方面,本次修訂通過第138條,申明了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有關信息處理行為的限定用途,強調了基本取向,還通過第139條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細化了治安管理場景下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要求。
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補齊了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制度短板,健全了信息處理的法治化流程,并對執法行為作出嚴格規范,對加快形成具有全球示范意義的個人信息保護和利用秩序具有積極作用,是發展繁榮數字經濟的關鍵舉措。
劉曉春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筑牢網絡空間安全治理法治屏障
本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針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及數據安全的行為規范進行了增補和完善,充分考慮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新階段和新特征,補充了非法數據獲取、控制系統行為的處罰規定,擴展了處罰行為的范圍,加大處罰力度,為網絡空間的安全治理提供了更加周全的保障。
首先,增補非法數據獲取、實施非法控制等情形,構建更加完善的安全防線。數據已成為數字經濟關鍵生產要素,控制權更是網絡安全的核心屏障。海量數據蘊含著個人隱私、商業機密與國家安全信息,非法獲取數據如同打開 “潘多拉魔盒”,可能導致個人信息泄露、企業核心技術被盜、國家戰略情報外泄。而對計算機系統的非法控制,則讓數據安全防線形同虛設,不法分子可肆意篡改、竊取數據,甚至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新修訂條款將此類行為納入規制,正是認識到數據與控制權關乎個人財產安全、企業競爭力與國家主權安全,通過法律震懾,筑牢數字時代的安全基石,保障社會平穩運行。
其次,擴大違法行為處罰范圍和力度,強化網絡安全預防。新條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及應用程序的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行為,不再單純以系統運行結果為判定標準,強調提前介入防控,從源頭上遏制網絡安全事件的發生,防患于未然,提升網絡安全防護的前瞻性與主動性,在保障網絡系統穩定運行的同時切實維護用戶數據安全。
再次,明確納入針對幫助行為的處罰,打擊鏈條化網絡違法活動。新增對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以及明知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仍提供幫助的處罰規定,將網絡違法犯罪的上下游鏈條行為一并納入規制,全方位打擊網絡黑灰產業鏈,凈化網絡生態環境。
隨著網絡深度融入生活,新規定的實施對普通民眾具有重要意義。它能夠進一步遏制個人信息被竊取、篡改,網絡賬號被非法操控,線上交易數據被破壞等風險,保障民眾在網絡環境中的信息安全與合法權益,增強民眾對網絡環境的信任感,營造更加安全、可信的網絡空間生態。
何波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與時俱進完善網絡空間秩序
本次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順應治安管理新形勢新要求,應對治安管理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回應民生關切,完善了對于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懲處,將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的行為納入可罰范圍,同時推動深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于完善網絡空間秩序、深化依法治網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堅持協同性,完善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行為及處罰。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承接了刑法第285條第二、三款的既有罪名,并與網絡安全法第27條、第63條規定銜接,對原有“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及處罰”的規定作了修改和補充。一方面,順應監管實踐需求擴大“黑客”處罰范圍,即使未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但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仍可進行治安處罰。另一方面,將提供程序、工具行為納入處罰范圍,無論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均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大大提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本次修訂還提升了處罰力度,對于情節較重的,拘留期限調整為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增強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也強化了威懾效果。
二是把握時代性,將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等行為及時納入治安處罰。近年來,歪曲歷史、詆毀與貶損英雄烈士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惡劣影響,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網絡安全法、英雄烈士保護法、愛國主義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表明了捍衛英雄烈士的鮮明價值導向,劃定網絡信息內容紅線。其中,2018年通過的英雄烈士保護法從行政、民事、刑事方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明確相關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新增第35條,與英雄烈士保護法實現“精準銜接”,進一步補充完善英雄烈士保護法律規范體系,尤其是明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或者制作、傳播、散布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言論、圖片、音視頻等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相關行為的處罰措施,為依法嚴肅處理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網上言行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營造崇敬英雄的濃厚網上氛圍、堅決捍衛英烈尊嚴榮光。
三是注重特殊性,推動深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是全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和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內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規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不僅貫穿未成年人保護的全過程和各方面,也在網絡空間治理、信息內容管理等相關領域得到了高度重視。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進一步延續與深化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推動未成年人保護邁入“特殊保護”與“精準懲戒”雙軌并行的新階段。一方面,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例如第80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另一方面,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頻發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例如,本次修訂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及時教育和處罰,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深淵。
來源:網信天津
審核:劉浩楊
編發:蘇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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