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通知背后,是權利保護與平臺責任的精細平衡。
甲是一位原創內容創作者,2023年初,他在“文藝天地”平臺發表了原創文章《傳統工藝的現代傳承》及15張原創圖片。作品發布后獲得了廣泛傳播和好評。
兩個月后,甲偶然發現“XX資訊”在知名內容平臺“A平臺”上未經許可全文轉載了該文章及所有圖片,且未注明作者和來源。
甲立即委托律師向A平臺發出《律師函》,要求刪除侵權內容。函件中說明了侵權事實,但未附任何權屬證明材料。A平臺客服次日簽收函件后,電話聯系甲指出:“您的通知缺少權屬證明,我們需要您補充原創文章截圖、發布時間記錄等材料”。
甲認為平臺在推諉責任,拒絕補充材料。三個月后,因侵權內容仍在傳播,甲無奈補充了侵權鏈接、原創文章后臺截圖等證明材料。
A平臺收到補充材料后,經核實于七日內刪除了侵權內容。甲認為平臺處理不及時,遂起訴A平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01 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集中在兩個關鍵問題上:甲最初發出的《律師函》是否構成有效通知?A平臺在收到補充材料后七日內刪除侵權內容是否滿足“及時性”要求?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權利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書面通知,應當包含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名稱和網絡地址;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甲的首次通知雖聲明侵權事實,但未提供任何權屬證據,不符合法定通知要件。A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在無法確定侵權事實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補充材料。
關于“及時性”,《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但“及時”并非“立即”,需結合平臺處理能力、侵權內容數量等因素綜合判斷。
本案中,A平臺作為大型內容平臺,每日處理海量信息,在收到合格通知后一周內刪除相關內容,法院認定該處理周期未超出合理期限。
0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甲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為:
通知有效性不足。甲首次寄送的《律師函》未附任何權屬證據,無法初步證明侵權事實存在,不屬于合格有效的通知。A平臺要求補充材料具有合理性。
處理時限合理。A平臺在收到甲于三日后發出的包含侵權鏈接、原創文章截圖等權屬證明文件的合格通知后,于七日內刪除了相關內容。考慮到A平臺作為大型內容平臺的信息處理量,該處理周期未超出合理期限。
平臺無主觀過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A平臺明知或應知涉案侵權行為的存在。平臺在收到合格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履行了法定義務。
法院特別指出,“通知-刪除”規則旨在平衡三方利益:既要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又要防止錯誤通知侵害網絡用戶正當權益,同時避免過度加重網絡服務提供者審查負擔。
03 法律分析
通知有效性的認定標準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一份合格的通知必須包含三大核心要素:權利人真實身份信息、指向明確的侵權內容定位信息(如具體鏈接),以及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初步證據的審查僅限于形式審查,不包括實質侵權判斷。《電子商務法》第42條要求的“初步證據”通常包括權屬證明(如專利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基本侵權比對材料。
俞強律師指出,平臺不得要求權利人提供超出“初步證明”范圍的證據,如司法鑒定報告或詳盡的技術比對分析。本案中A平臺要求補充原創證明的做法符合行業慣例,但設置“詳細技術比對”等要求則可能構成不合理門檻。
刪除“及時性”的判斷規則
《民法典》第1195條將“及時”確立為彈性標準,取代了原《電子商務法》中僵化的“15日”規定。判斷是否“及時”需綜合考慮多重因素:
通知的準確程度:通知提供的定位信息越精確,平臺應采取的措施越快
采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簡單刪除與復雜技術處理所需時間不同
網絡服務的性質:搜索引擎、電商平臺、社交媒體的處理能力存在差異
所涉作品類型和知名度:知名作品需要更快速的反應機制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及時”不等于“即時”。在(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專利侵權案中,法院認為平臺在收到合格通知后,需進行基本核實、轉通知等程序,合理的處理周期應被允許。
必要措施的范圍與限度
《民法典》第1195條列舉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僅為示例性規定,“等必要措施”的表述為司法實踐預留了解釋空間。必要措施的認定需考慮三重平衡:
技術可行性。若權利人提供歌曲名、歌手名等要素,平臺可通過技術手段低成本定位侵權內容時,應采取過濾措施。但若實施成本過高,則不應強加此義務。
措施適當性。俞強律師分析指出,必要措施應針對已發生的侵權行為,預防未來侵權的過濾措施不屬于“必要措施”范疇。在專利侵權領域,法院允許平臺采取“通知—申辯—處理”的審慎流程。
利益均衡性。特定過濾措施若成本過高,不但加重平臺負擔,也會削弱平臺對其他權利人的保護能力。《民法典》第1195條提出的“必要性”要求,正是為了平衡各方利益。
04 通知刪除規則的實踐演進
我國通知刪除規則經歷了從特定領域到一般適用的演進過程。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首次引入該規則,主要適用于著作權領域。
《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將其擴展至一般網絡侵權,《電子商務法》第42條針對電商領域作出特別規定,最終《民法典》第1195-1197條構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
反通知機制的完善是另一重要發展。《民法典》第1196條規定了網絡用戶提交不存在侵權聲明的程序,將傳統的“通知-刪除”規則優化為“通知-反通知”規則。
根據該條,平臺在收到用戶反通知后,應轉送權利人并告知其可投訴或起訴。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投訴或起訴通知的,應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不同法律對“合理期限”的規定存在差異:《電子商務法》規定15日等待期,《民法典》改為“合理期限”,《網絡知識產權批復》則規定20日。這些差異反映了立法者對權利人、平臺和被投訴人利益的動態平衡。
網絡侵權案件具有技術性強、證據易篡改、損失量化難等特點。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具體案情和證據情況制定維權策略。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領域,熟悉各類網絡侵權案件的處理流程和證據規則,能夠為權利人提供精準的法律服務。
在網絡侵權糾紛中,權利人的維權路徑選擇至關重要。俞強律師建議,發現侵權行為后應第一時間通過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準備符合法律要求的通知文件,并根據侵權情節選擇行政投訴、平臺投訴或訴訟等不同維權路徑。
對平臺而言,建立標準化的侵權投訴處理機制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關鍵。包括48小時內轉送通知、規范存檔流程、制定賣家申辯規則(如7日內提交反證)等。
只有權利人、平臺和網絡用戶三方各盡其責,才能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維護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環境。
在數字時代,通知刪除規則如同網絡空間的交通信號燈,指引著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動的安全邊界。
當原創作者甲的維權之路遭遇挫折,法律的天平既沒有偏向權利人的單方訴求,也沒有倒向網絡平臺的效率主張。法院的裁判揭示了現代網絡侵權治理的核心邏輯:任何一方的權利邊界,正是另一方權利的起點。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對此指出,通知刪除規則的完善,標志著中國網絡空間治理從粗放走向精細,從單方保護邁向多元平衡。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作為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律師領域的專家,俞強律師團隊專注于網絡侵權、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案件,致力于為創新主體提供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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