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在刑事案件中,案發后形成的書面材料能否認定為書證,需結合書證的法定定義、形成時間及內容性質綜合判斷。以下是關鍵分析要點:
一、書證的核心特征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書證需滿足以下條件:
形成時間:通常需在案發前或案發過程中形成,以客觀記錄案件事實(如合同、票據、信件等)。
內容性質:以其記載的文字、符號、圖畫等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而非以物理屬性或外部特征證明。
例外情形:部分案發后形成的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具有法定效力,可視為公文書證,但其證明力需結合其他證據審查。
二、案發后形成的書面材料的分類與認定
1.可能認定為書證的情形
公文書證:如行政機關在執法中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證文書等,雖形成于案發后,但因具有法定職權屬性,可作為書證使用。
補充性記錄:如銀行轉賬記錄、監控錄像調取清單等,雖為案發后制作,但反映案發時的客觀事實,可能被歸類為書證。
2.不能認定為書證的情形
偵查人員制作的《案發經過》:
該材料是偵查人員對案件的綜合陳述,屬于訴訟過程中的總結性文件,而非案發時形成的客觀記錄。
其內容可能包含“傳聞”“認識”或“親歷”成分,但缺乏書證要求的原始性和客觀性,因此不屬于法定書證。
證人證言或被告人供述的書面記錄:
如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等,屬于言詞證據的固定形式,應歸類為證人證言或被告人供述,而非書證。
三、實務中的爭議與處理
電子數據與書證的區分:
案發后調取的電子交易記錄、聊天記錄截圖等,若僅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可能被認定為書證;若需技術解析(如數據恢復、哈希值比對),則屬于電子數據。
檢驗報告與鑒定意見的替代作用:
如《價格認定結論書》雖形成于案發后,但因涉及專業判斷,通常被歸類為檢驗報告或鑒定意見,而非書證。
四、總結
案發后形成的書面材料原則上不構成書證,除非其屬于法定公文書證或直接反映案發事實的客觀記錄(如銀行流水)。
偵查機關制作的《案發經過》等材料因缺乏書證的核心要件(案發時形成、客觀記錄),司法實踐中均不宜作為書證使用,而應通過其他法定證據(如證人證言、勘驗筆錄)補強證明力。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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