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一則關于“10萬元現金買貴金屬需上報”的消息甚囂塵上。對此,貝殼財經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了解到,該消息對百姓日常買金影響不大。
該消息源自近期央行發布的《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從業機構開展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其中,從業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從事貴金屬和寶石開采、加工和中間交易、零售、回收等現貨交易的交易商。該《辦法》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那么,個人買金超10萬受影響嗎?為何設置現金10萬元限制?監管為何對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出手?
個人買金超10萬受影響嗎?
現金買賣超限額或需配合 刷卡等交易不受影響
“現在的黃金價格比較高,超過10萬元很正常。是否意味著個人購買黃金、珠寶的時候,也必須登記或者受到影響呢?”在社交平臺上,不少網友表示擔憂,該《辦法》雖然面向的是貴金屬、寶石的相關從業者,但這些機構中包括了零售、回收業務的相關機構,這意味著一些機構黃金銷售商、典當行等也在其中。
對此,多位受訪專家表示,個人消費者購買、回收貴金屬、珠寶時,使用現金超過10萬元才可能需要配合相關從業機構做反洗錢的盡職調查。事實上,反洗錢是從業機構的義務,因此機構必須了解自己客戶的情況,防止出現洗錢等行為。
根據《辦法》,與單一客戶開展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情形,從業機構需要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洗錢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從業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洗錢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措施中,包括了通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來源可靠、獨立的身份證明文件、數據或者信息,識別并核實自然人客戶身份等。
“通常來講,個人消費者在購買貴金屬、珠寶時使用超過10萬元的現金的情形并不多見。因此這對普通百姓正常購買貴金屬、珠寶等商品影響不大。”有業內人士表示,如果個人使用銀行卡等購買相關商品則不受該《辦法》影響。在客戶刷卡時,銀行后臺就已經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
此外,有典當機構相關人士表示,在貴金屬、珠寶典當回收時,機構會嚴格核實物品來源,登記業務客戶的信息,同時典當業務不分金額大小,均會上傳公安備案,以此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相關義務。
為何設置現金10萬元限制?
平衡監管效能與成本
央行此次為何將使用現金的額度設定為10萬元?對此有業內專家指出,這是為了平衡監管效能與成本,也符合國際慣例標準。
事實上,我國現行反洗錢法在增強反洗錢監督效能、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的反洗錢監管制度主要是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合理確定相關各方義務,同時避免過多增加社會成本。因此在業內人士看來,10萬元現金標準,是平衡了監管效能與成本的考量。
從國際慣例來看,這也基本符合國際針對貴金屬和珠寶行業現金交易的反洗錢管理標準。
2012年,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新四十項建議中第22項和第23項將貴金屬和珠寶交易商作為特定非金融行業和職業,在交易過程中,若客戶使用現金支付超過15000美元(或歐元)時,應該進行客戶身份盡職調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15000美元(或歐元)及以上的現金交易既包括單次交易,也包括多次操作但明顯關聯的交易。而按照當前匯率計算,1.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為10.75萬元。
為何對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出手?
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重災區” 納入可填補監管空白
央行此次將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納入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中來,在業內人士看來十分有必要。
招聯首席研究員、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貴金屬和寶石交易的高價值密度、相對流動性、定價復雜性、現金交易傳統、易跨境轉移、匿名潛力以及行業結構特點,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是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重災區”。
FATF此前已明確將貴金屬、寶石交易商列為“特定非金融機構”,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而我國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新《反洗錢法》,也將“從事規定金額以上貴金屬、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列為“特定非金融機構”,需履行反洗錢義務。
董希淼指出,制定《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是落實《反洗錢法》規定的具體舉措。《管理辦法》以風險為本,聚焦大額現金交易,通過行業自律與分級管理,平衡監管效能與成本,既是響應國際標準、落實國內法律的必然要求,更是維護金融安全的必要之舉。“下一步,應持續關注中小商戶落實執行與跨境監管協作,以應對不斷演變的洗錢和恐怖融資手法,將《管理辦法》落實好。”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央行開出的與反洗錢有關的罰單不在少數,但主要涉及金融機構,如銀行、券商等,但暫未涉及貴金屬、珠寶相關的從業機構。
博通咨詢金融資深分析師王蓬博也指出,當前洗錢犯罪手段日益隱蔽復雜,傳統監管模式已難以應對。央行不斷出臺的相關行業規定也凸顯了監管部門打擊洗錢違法活動、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決心。
“從業機構反洗錢將呈現更嚴格的合規要求,需投入更多資源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王蓬博建議,我國還應加強與監管機構的數據共享和信息溝通,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交易監測和可疑交易識別的準確性與效率;從業機構也應注重員工反洗錢培訓,強化全員合規意識,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監管環境。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 編輯 陳莉 校對 薛京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