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五擔崗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2.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夫第——文光牌樓”行政公益訴訟案
3.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駝山石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4.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二野前委舊址等行政公益訴訟案
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萬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遺產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6.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明代黃公廣濟橋行政公益訴訟案
4.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二野前委舊址等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違法轉讓 依法收回
【要 旨】
針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違法轉讓導致嚴重損害風險的情形,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推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文物并加以保護,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秀山縣)的二野前委舊址和洪安祝茂榮民居均是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洪安喻和尚民居系研究近代傳統民居復合式四合院的珍貴實物建筑。上述三處建筑均為縣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原所有權人為秀山縣洪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洪安鎮政府)。2011年8月,洪安鎮政府將該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普通國有不動產違法轉讓給民營企業,文物長期得不到修繕、保養,存在毀損滅失風險,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3年11月,秀山縣人民檢察院收到(以下簡稱秀山縣檢察院)“益心為公”志愿者的舉報線索,初步調查后于11月14日依法立案。
經查,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洪安鎮政府違法出售給重慶某公司后,因其疏于管理導致文物長期存在安全隱患,文物墻體多處裂縫、木質樓板多處腐爛,屋頂瓦片大面積脫落。秀山縣文化旅游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秀山縣文旅委)對違法轉讓行為未及時查處,怠于履行文物保護職責,致使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長期處于脫管狀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八條、二十四條、六十八條之規定,2023年11月15日,秀山縣檢察院向秀山縣文旅委制發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收回文物所有權,重新確立合法主體為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秀山縣文旅委于同年12月26日復函秀山縣檢察院,稱其將依法履行職責,督促收回文物所有權。因文物收回方案審批時間長、協商金額不一致等客觀原因,行政機關整改需要一定周期,秀山縣檢察院于2024年2月18日中止審查。后經跟進調查,整改無實質性進展,違法轉讓狀態仍未消除,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遂于同年3月13日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2024年4月25日,秀山縣檢察院向秀山縣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秀山縣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秀山縣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秀山縣文旅委協同該縣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將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收歸國有,并邀請文物保護專家、相關行政機關共同研究制定修繕方案,啟動修繕工作。2025年1月,秀山縣檢察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開展“回頭看”,三處文物已完成修繕,并作為愛國教育、廉政教育基地對外展示,取得良好的活化利用效果。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違法轉讓的行為,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監督,防止文物因違法轉讓長期得不到修繕保養,通過“訴”的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從源頭治理角度,下大力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注重“后半篇文章”,協同做好文物活化利用,發揮文物在歷史研究、愛國主義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未完待續)
(圖文來源于“檢察日報社”,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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