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最近頒行第174號《議定》,對按照第十五屆國會第204號《議定》減免增值稅政策作出規定。該議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并延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上述議定明確指出,對正在采取10%稅率的商品和勞務實施減免增值稅,但不包括以下商品和勞務:電信、金融活動、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經營、金屬產品、采礦產品(煤炭除外);應征收特別消費稅的商品和勞務(汽油除外)。
該議定也明確指出,對各類商品和勞務的增值稅減免在進口、生產、加工和商業經營環節統一適用。若商品和勞務屬于《增值稅法》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或征收5%增值稅的對象,則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執行和不享受減免增值稅。
關于增值稅減免幅度,上述議定明確指出:采取抵扣法計算增值稅的經營單位,對規定的商品和勞務可采取8%的增值稅率。采用按營業額百分比法計算增值稅的經營單位(包括經營戶及個人經營者),在對享受減免增值稅的商品和勞務開具發票時,計算增值稅的百分比可減少20%。該議定也明確指出了減免增值稅的實施程序和手續。
來源:西貢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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