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個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溫某鴻販賣、運輸毒品案入選。
溫某鴻販賣、運輸毒品案
——暴力抗拒緝毒抓捕,且系累犯,
依法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溫某鴻,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務工人員。2006年5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2013年4月3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
2019年10月8日,黃某雄(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代朋友向被告人溫某鴻約購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黃某(另案處理)亦向溫某鴻約購甲基苯丙胺。10月9日下午,溫某鴻向吳某星(另案處理)購買甲基苯丙胺,吳某星指使吳某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3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裝的毒品交給溫某鴻。溫某鴻攜帶毒品駕車返程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時,被公安機關設卡攔截,溫某鴻駕車闖卡未逞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在溫某鴻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3包,凈重2997.21克。另查明,案發前半個月,公安機關掌握溫某鴻涉毒犯罪線索后曾設卡攔截,溫某鴻強行闖卡逃脫。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溫某鴻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甲基苯丙胺,并使用交通工具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溫某鴻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暴力抗拒緝毒抓捕,罪行極其嚴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后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溫某鴻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溫某鴻已被依法核準并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鋌而走險,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檢查、抓捕,不僅增加了執法人員查緝毒品犯罪的風險,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對此在處罰時應予充分考慮。本案中,被告人溫某鴻販運毒品數量大,且路遇公安機關設卡攔截時先后兩次駕車闖卡,沖撞警車及過路車輛,暴力對抗執法活動。溫某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重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溫某鴻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及其系累犯的情節,也反映出其具有極深的主觀惡性和極大的人身危險性,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堅持“毒品數量+其他情節”的標準,對溫某鴻依法從重處罰并判處死刑,當嚴則嚴,罰當其罪。也警示那些妄圖以暴力對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否則必遭法律嚴厲懲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揭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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