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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修訂后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第九十九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其所在單位、住處或者其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對場所進行檢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檢查證檢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當場檢查,并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人民警察證,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應當將決定書送達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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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立法修訂,終于明知故犯了這個本來簡單但現實卻是分歧異常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據此,許多機構和專家得出結論: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是并列關系,因此得出結論:在人民警察著制服執法時不需要出示執法證。
這個觀點我認為值得商榷,理由很簡單:人民警察著制服執法,是標配,果如是,那何必發人民警察證呢?
我們知道,警察證是人民警察執法證件,執法時應隨身攜帶警察證;便衣民警應當主動出示,著裝民警可不主動出示警察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
既然已經配備了人民警察證,當然應當出示。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 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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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有哪部法律、法規規定警察執法要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我一直沒有查找到。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執法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嚴禁以其他證件代替執法證件實施行政檢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證件。據此,警察在行政執法時要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但這個觀點我發出來后,網上又是罵聲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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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25年6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這次立法修訂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規范和保障執法,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將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執法證件”明確為“人民警察證”。
想想中國的問題真有意思,明明是常識,卻偏偏要依賴于規定,這是不是一種法規依賴癥?
2025年7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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