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次日就領證后發現女方隱瞞病情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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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40歲男子古某經媒人介紹,與38歲女子司某相親次日即登記結婚。古某支付10萬元彩禮(女方分得2萬,8名媒人分走8萬)。領證6天后,古某發現司某患有精神二級殘疾(需每日服用大量藥物,常出現精神失控、昏睡十余小時),患病史長達8年。古某起訴要求撤銷婚姻并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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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古某明知需服藥卻未深究病情,承擔部分過錯;
女方退還1萬元(彩禮中個人所得2萬的50%);
兩名主要媒人退還4萬元(總彩禮的40%),其余媒人責任另案處理。
撤銷婚姻關系:法院認定女方雖告知“需服藥”,但未如實說明病情嚴重性(如殘疾等級、服藥劑量及失控風險),構成“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符合《民法典》第1053條撤銷婚姻條件。
責任劃分與退款:
??法律焦點解析
何為“可撤銷婚姻”的核心要件?
疾病婚前已存在且未治愈;
影響正常夫妻生活或生育;
未如實告知;
知情后1年內起訴。
隱瞞重大疾病:包括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傳染性疾病(艾滋病/梅毒)、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需滿足:
舉證責任:被隱瞞方需證明對方未充分告知(如本案女方僅模糊稱“每天吃一顆藥”,未提實際劑量與殘疾等級)。
撤銷婚姻 vs 離婚的區別
撤銷婚姻:婚姻自始無效,法律狀態恢復至未婚,財產按同居關系分割;
離婚:結束有效婚姻關系,涉及共同財產分割及撫養權。
時效限制:撤銷權需在知情后1年內行使,超期則只能起訴離婚。
??社會反思與風險提示
婚前隱瞞的常見陷阱
媒人欺詐:部分媒人為牟利(如本案媒人抽傭80%)刻意淡化病情;
信息不對稱:精神疾病、生殖系統缺陷(如雙子宮/單腎)等易被隱瞞,因法律未明確所有“重大疾病”范圍。
維權難點
證據不足:如江西羅某案中,女方生理缺陷未被認定為“重大疾病”,法院僅酌情返還部分彩禮;
彩禮追回困難:已共同生活且登記結婚的,全額返還難獲支持(本案因共同生活僅9天,獲50%退款)。
預防建議
強制婚檢+主動溝通:要求對方出示近期體檢報告,特別關注精神科、遺傳病病史;
核實媒人信息:警惕高額中介費,書面約定隱瞞責任的賠償條款;
保留證據:彩禮支付憑證、病情告知記錄等。
類似案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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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社會問題
大齡單身困境:農村性別比例失衡催生“閃婚交易”,部分男性被迫降低擇偶標準;
婚姻工具化:彩禮制度異化為牟利手段(如媒人抽傭),削弱婚姻誠信基礎;
法律執行局限:現行婚檢非強制,且結果不共享,需推動“婚前健康信息互認”機制。
婚姻撤銷后,當事人在戶籍系統中可恢復“未婚”狀態,但情感信任的修復需更長時間。
通過正規婚戀機構或司法公證介入,最大限度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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