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占理兒。
已經記不清這是今年第幾次看到騙彩禮案件了。
今兒又來一起,簡單介紹下吧:湖北黃先生和孫女士,通過婚介一見鐘情,當天就做了結婚的決定,黃先生也同意了女方15萬的彩禮要求。
在支付彩禮后第二天,倆人興高采烈的領了證,黃先生也如愿以償的跟孫女士睡了覺。可就在黃先生意猶未盡的時候,第四天孫女士就再也不肯露面了。
黃先生也大概猜出了怎么回事,于是就把孫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離婚,并且退還全部彩禮。
法院這邊一調查,果真如黃先生所料,孫女士在此之前結果4次婚,也都是相親、一見鐘情、高額彩禮、領證結婚,上床睡覺、拍屁股走人。
最終法院“調解”結果為:解除婚姻關系,孫某歸還部分彩禮,畢竟人家‘付出’了,黃先生也‘如愿’了。
大家可能覺得孫女士這為了騙彩禮,是真下血本。可我卻覺得人家最起碼還是有‘職業道德’的,畢竟人家完全可以在發生關系后,控告黃先生強奸。
深入了解后我發現,不是她有‘職業操守’,而是低調才能持續用這招賺錢:她這類女人,跟婚介長期合作,婚介那邊不斷挖掘客戶,孫女士這種婚托則利用美貌、身子,迅速抓住男人的身心,彩禮到手后,迅速分賬。
與以往不同的是,人家真跟你睡,真跟你過幾天日子。不過想想也是,如今這么開放了,十來萬彩禮到手了,跟客戶睡幾次,也算是回饋了。
在這起案件曝光前,我沒想過“騙婚”能被玩出這么多花樣,所以又找了兩個相似的經典案例:
第一個案例:
山東濟南的小玲,2020年,她經人介紹認識小周,見面當天就說“對眼了”,小周痛快給了8.6萬彩禮,兩人10天內領證。婚后第15天,小玲以“回娘家”為由消失,電話不接、微信不回。
小周起訴離婚時,法院查到——這已經是小玲4年內的第3次離婚訴訟。前兩次婚姻中,她同樣快速領證、收彩禮、消失,但前兩任丈夫都因“怕丟人”沒要求退還彩禮。
在法庭上,小玲理直氣壯:“我是真結了婚的,憑什么退錢?”法院最終判她退還8.6萬,但判決書里特意注明:“此前兩段婚姻解除后,原告均未主張返還彩禮。” 言外之意——她的“生意”能持續,全靠前幾任的沉默。
第二個案例
河南的小霜,2022年3月,她經媒人介紹認識小亞,5月領證,收18.6萬彩禮;7月懷孕,當月因“胎兒異常”流產;小霜8月起訴離婚。
小亞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彩禮,法院一審以“已共同生活且懷孕”為由駁回。
小亞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再審發現:小霜此前已和6名男子結婚,每段婚姻都是“快速懷孕-流產-離婚”,每次都能收15萬到20萬不等的彩禮。
再審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小霜多次短期內結婚、懷孕、離婚,明顯以收取彩禮為目的。”但考慮到“懷孕流產的事實”,最終判她返還10萬。小霜凈賺8.6萬,而她為這8.6萬付出的“成本”是——次懷孕流產。
而之前的6次婚姻,她賺了多少錢,我們不得而知。
這三個案例,照出了當下“婚姻投機者”的生存邏輯:有人靠“時間管理”打擦邊球,有人靠“前科不追責”吃老本,有人靠“身體投資”換高收益。
她們的共同點只有一個——把婚姻當生意,把結婚證當“提款憑證”。
傳統婚姻是什么?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屋一飯”的承諾,是“生同衾,死同穴”的羈絆。但在這些“婚姻獵人”眼里,婚姻是“限時任務”:
時間維度上:從相識到領證不超過1個月,從領證到消失不超過3個月;
價值維度:婚姻的核心不是感情,是“彩禮金額”——15萬是行情價,18.6萬是“優質標的”;
風險維度:結婚證不是保障,是“止損工具”——一旦拿到錢,立刻啟動“離婚程序”,把婚姻的“有效期”壓縮到最短。
這種異化的婚姻觀,暴露出三個殘酷的現實:
彩禮文化的畸形:部分地區把彩禮從“誠意象征”變成“硬性指標”,甚至明碼標價“本地姑娘行情18萬起”。黃先生在調解時說:“我想著15萬是潛江的平均價,不算高,結果成了她的‘啟動資金’。”
婚姻的工具化:對部分人來說,婚姻不是“找個伴兒”,是“找個提款機”。男人想通過婚姻完成“傳宗接代”的KPI,女人想通過婚姻實現“財富躍遷”。
法律的滯后性:現行法律對“以婚姻為手段的財產侵占”界定模糊。你說她詐騙?人家真領了證;你說她騙婚?人家真跟你睡了,民法典里沒這個罪名;你說她違背公序良俗?法院最多調解返還部分彩禮,連“婚托”都算不上。
這時候再看“一夫一妻制”的初衷,你會發現真的很偉大!
一夫一妻制被稱為“人類文明最偉大的發明”,它終結了“三妻四妾”的剝削,讓女性從“財產”變成“主體”,讓男性從“資源掠奪者”變成“責任承擔者”。
所以,網上有人說一夫一妻制是保護女人的,可如今看來恰恰相反。一夫一妻現在是男性的保護傘,讓彩禮騙子一次只能騙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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