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淮安清江浦區紀委監委通報的一起容錯免責典型案例,引起廣泛討論。網絡留言多數是為“勇擔當”的謝某某、為處置公正的區紀委監委點贊。的確,現實生活中,無論是企業還是普通人,去相關部門辦事,缺失某個材料,或是材料有瑕疵,都可能被卡住。而辦事人員也是照章辦事,他們若是“把關不嚴”,后續也可能被追責。
所以,看到謝某某冒著違規風險,主動為企業著想,給出分步容缺審批方案,讓企業節省了時間和巨額成本,難免心生贊嘆。更難能可貴的是,當地紀委監委也沒有僵硬刻板地執行規則,沒有讓“勇擔當”的謝某某承受本不該承受的責罰。此案例的“典型”,正在于讓大家看到一個“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公務處置范式,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也是希望能借此鼓勵更多的公務人員,多秉公心,多為企業、為市民做好服務,從“怕擔責”轉向“勇擔當”。
當然,在眾口贊嘆之外,也有些網友為謝某某感到慶幸,認為他是運氣好,遇上了“好領導”。因為干部違規,往小了說,對于部門領導意味著不可控的風險;往大了說,如果規則不被最大程度地敬畏,可以交由辦事人員自由裁量,那監督成本就會變得非常大。就以這次案例來說,該企業信守承諾并及時補充了材料。但假想一下,如果企業方面出了問題,沒有及時補充,甚至因此導致了其他事故,責任該誰來承擔?這也是公務人員可能會遇到的普遍困境,即便他們想向謝某某學習“勇擔當”,可萬一容缺審批引發了負面后果,是不是要罪加一等?
可見,要想真正鼓勵公務人員“勇擔當”,靠典型案例來道德倡導還不夠,而是需要盡可能把單個案例的做法制度化。回到謝某某的案例,可以具體評估一下,他容缺審批的技術指標算不算主審要件?如果該指標容缺審批,并不影響整個項目的安全推進,那就應該列入可以容缺的項目。以后若其他公務人員面臨同樣情況,也便于毫無負擔地“勇擔當”、給企業方便,這才是人們所樂見的。(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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