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40歲男子相親次日領證,婚后9天要求撤銷婚姻:新娘隱瞞重大疾病)
40歲大齡男子娶妻心切,經過8個媒人的介紹,與38歲相親對象見了一面后,次日便與女子領證結婚。
男子支付了10萬元彩禮,被8位媒人分走了8萬,女方僅得2萬。
領證6天后,男子得知女子患有精神殘疾二級,與媒人所說“沒有結過婚沒有嫁過人,沒什么缺陷”不符,要求法院撤銷婚姻,并退還彩禮。
女子稱,婆婆抱孫心切,強令她停藥懷孕,男方嫌棄其有病,婚后9天便將其趕回娘家。
廣州日報記者獨家獲悉,法院一審認為女方行為不屬于故意隱瞞重大疾病,駁回了男子訴求。男子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女方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撤銷兩人婚姻。法院判女方返還1萬元,兩名媒人返還4萬元。其他媒人并不在此案,男方可另行處理,男方承擔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律師提醒,若疾病已治愈或知情后仍自愿結婚,則無法撤銷婚姻。
二審法院認為女方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撤銷兩人婚姻,圖為法槌(資料圖)
相親次日閃婚
10萬元彩禮媒人分了8萬
2024年,40歲男子古月(化名,以下涉案人物均為化名),還未娶妻生子,年近7旬的老母親通過媒人為兒子尋一門親事。在8個媒人的接力介紹下,找到了時年38歲的司意。
媒人A和B是男女雙方的媒人。經他們介紹,古月、司意于2024年在古月家里相親見面,并在次日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古月于同日向媒人A和B交付了10萬元彩禮。
法院查明,司意只收到2萬元的彩禮,8萬元由8個媒人各分1萬元。
相親見面時,媒人口頭稱司意“需要吃藥,每天要吃一顆藥,藥很便宜”。媒人A稱“不清楚司意持有殘疾人證”。媒人B稱司意“沒有結過婚沒有嫁過人,沒什么缺陷”。
司意在古月家共同生活了9天,古月在領證6天后發現司意持有二級精神殘疾的殘疾人證,每次要吃十幾顆藥,詢問司意方知其真實病情。司意與古月共同生活了9天便回娘家,之后再未回來古月處。
古月稱媒人未告知其女方患有精神殘疾二級,圖為殘疾人證(資料圖/圖文無關)
古月要求撤銷他與司意的婚姻,返還彩禮10萬元,以及媒人A、B對返還10萬元彩禮承擔連帶責任。
男方:媒人隱瞞女方病情
女方每日昏睡十幾個小時
古月表示,媒人A、B隱瞞事實,陳述司意聰明伶俐,能干活,只告知他“司意需要每天吃一顆藥”并未告知司意吃藥的原因是因為患有精神殘疾二級,并且司意看起來與常人無異。
司意現患有精神二級殘疾已長達8年之久,且目前仍需服用五種不同藥物控制病情,早晚各服用一次藥,數量共達十幾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出現精神不受控制的情況,每天昏睡十幾個小時,對正常生活造成極大影響。
女方:男方母親強令停藥懷孕
司意稱,她與古月自愿結婚,曾通過雙方父母的見證,彼此都知道對方的缺陷:古月有智力障礙,司意服藥期間神志清醒。婆婆抱孫心切,強令她停藥懷孕,因不從婆婆的意愿,婆婆以司意持有殘疾證是精神殘疾人為由而提出離婚。對于婚后9天便回娘家,司意稱是男方嫌棄其有病,將其趕回娘家。司意稱她與古月婚后同居,感情和諧,古月并無離婚的意思。
媒人A和B稱,他們跟男方說過司意有精神疾病的,每天都要吃藥。古月母親說“這沒有多大問題”。
法院判決:
二審撤銷婚姻
彩禮共退回5萬元
河源市連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司意患有精神二級殘疾,屬于患有重大疾病,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古月。雙方在相親見面時,司意及其家人、在場的媒人均有向古月及其家人告知了司意實為精神病人的事實,駁回古月訴請撤銷婚姻及返還彩禮的訴求。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司意一方有告知患病事實,但未舉證證明已如實、全面、準確向古月告知其患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應視為其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二審法院支持古月請求撤銷婚姻的訴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古月明知司意需要服藥,在未深入了解具體病情的情況下與其登記結婚,自身存在過錯。
二審法院酌定由司意向古月退還1萬元,由媒人B向古月退還3萬元,由媒人A向古月退還1萬元。至于媒人A和B主張有部分款項給了案外介紹人,是其與案外介紹人之間的關系,可另行處理。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600元,由古月承擔。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
若疾病已治愈或知情后仍自愿結婚
無法撤銷婚姻
廣東金辯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振煒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鄭振煒說:法院判案更看重“隱瞞行為”的惡意性。“若疾病已治愈或對方知情后仍自愿結婚,則無法撤銷。”
圖為領取結婚證(資料圖/圖文無關)
鄭振煒介紹,類似案件勝訴率低,一是證據不足,許多當事人僅憑懷疑起訴,沒有拿到充分、全面的證據,無法證明“對方婚前已知患病且故意隱瞞”。“例如,若疾病是婚后突發,則不符合撤銷條件。”此外,錯過一年的訴訟時效。部分當事人希望“私下解決”,導致時效超時,或因心軟放棄訴訟,錯失維權時機。
鄭振煒建議,結婚雙方婚前要擦亮眼睛,留個心眼,比如要求對方出示近期體檢報告;與其親友“閑聊”探聽健康狀況;重要承諾要求婚前協議書面確認。
對于婚后發現,應立即就醫并保存診斷書、與對方及媒人的溝通全程錄音固定好相關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文章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