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3月,余某承接了某健身服務中心的裝修工程。彼時,該健身服務中心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是李某。在裝修進程中,李某陸續支付了部分裝修款項,但當裝修工程順利完工后,卻仍拖欠著100萬元的裝修款遲遲未付。
余某多次催款無果,然而事情在2023年5月出現了新的變化。該健身服務中心經過工商登記變更,經營者從李某變為了張某,雙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之前的債務由原經營者李某自行承擔。
眼見裝修款依然沒有著落,無奈之下,余某選擇將某健身服務中心、張某以及李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三方連帶償還拖欠的100萬元裝修款。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余某請求變更字號后的經營者張某、個體工商戶某健身服務中心與原經營者李某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余某要求某健身服務中心、張某、李某連帶償還裝修款100萬元的訴訟請求,判定該筆債務應由原經營者李某自行承擔。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個體工商戶債務承擔的基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p>
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以經營者或經營者家庭責任財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商事主體。當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產生債務時,責任主體和責任財產范圍就已明確固定。即便后續個體工商戶出現字號、經營者的變更情況,原經營者在變更前所產生的債務,與變更后的經營者在法律層面并無實質性關聯,原則上應由原經營者承擔。
連帶責任的法定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p>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在字號、經營者變更后,新的經營者需要與原經營者連帶承擔受讓前的債務。不過,民事法律關系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在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前后,原經營者、新經營者以及債權人三方能夠達成一致的合意,通過書面協議等方式對債務承擔主體作出約定,那么應當尊重這種約定。
但在本案中,既不存在對原個體工商戶債務承擔方式的三方協議,而且個體工商戶轉讓合同中還明確約定,轉讓之前的債務由原經營者李某自行承擔。因此,余某要求新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承擔連帶責任,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律師寄語
此次案例為各方主體敲響了警鐘。對于債權人而言,在與個體工商戶進行經濟往來時,務必對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進行充分評估,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債務的承擔方式和違約責任。一旦發生債務糾紛,要及時關注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態變化,知曉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因經營者變更而陷入債務追償困境。
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原經營者,切不可抱有通過變更經營者逃避債務的僥幸心理,誠信經營、及時履行債務才是長久之道,否則將面臨法律的追責。而新的經營者在接手個體工商戶時,一定要對轉讓前的債務狀況進行全面、細致的清查,在轉讓合同中清晰界定債務承擔責任,防范潛在的債務風險,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法律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堅實保障,只有各方都遵守法律規定,秉持誠信原則,才能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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