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13426037149) 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房屋交易作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若交易標的涉及違規性質且無法完成交付,將使當事人面臨重大財產損失與法律風險。本文將結合典型司法案例,深入剖析公共租賃住房違規交易引發的法律后果,并就當事人維權路徑展開系統性闡述。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陸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確認自己與乙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簽訂的 3 份《甲公司拆遷定向安置內部認購書》(認購標的分別為通州區安居苑項目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無效;判令乙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 1416894 元、面差補款 70240.6 元、土地出讓金 73651.2 元、產權變更費 183897.76 元等費用,總計 1744683.56 元;要求乙公司賠償利息損失(2019 年 8 月 19 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標準,以各筆款項交納時間為起算點,計算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
由乙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陸明稱,2012 年 9 月初,他通過乙公司的宣傳得知安居苑在建樓房在售,售樓處工作人員介紹房屋為商品房且可辦產權。基于此,陸明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與乙公司簽訂 3 份認購書,購入 3 套房產,并支付購房款 1416894 元。2014 年,應乙公司要求,陸明通過陳慧芳支付面差補款、土地出讓金及產權變更費共 327789.65 元。乙公司承諾兩年內交房辦證,卻至今未履行。陸明多次協商退款無果,為維護權益,遂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主張
乙公司不同意陸明的訴訟請求,提出兩點抗辯:
2023 年 4 月 15 日,乙公司通過拍賣獲得原甲公司全部股權,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更名。因原甲公司實際控制人拒不交接公司證照文件,乙公司已向警方報案。乙公司認為,自己與陸明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且存在虛假訴訟嫌疑。房屋 2013 年購買、約定 2015 年交房,陸明十年間未起訴催款不合常理。原甲公司曾因違法售房退還 80 戶購房款,乙公司懷疑陸明已獲退款,故主張駁回訴訟請求。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付款:2013 年 1 月 21 日,陸明與甲公司簽訂 3份認購書,約定購買 3 套房屋,總價款分別為 440094 元、587186 元、389614 元,甲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購房款 1416894 元。2014 年 3 月,陳慧芳受陸明指示向甲公司匯款 327789.65 元,但甲公司未出具收據 。
房屋性質與交付:案涉房屋為公共租賃住房,雙方均認可房屋至今未交付。此前,甲公司因擅自出售公租房被住建部門行政處罰。
公司變更:2023 年 8 月甲公司更名為乙公司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三份認購書是否有效?
乙公司是否應返還購房款及相關費用?
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根據《民法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租房是保障性住房,甲公司將其出售給陸明,改變房屋用途、侵害公共利益,故 3 份認購書無效 。
款項返還認定:甲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購房款 1416894 元,乙公司作為甲公司更名后的主體,應承擔返還義務。但面差補款等費用因無合同約定且無收據佐證,無法確認與案涉房屋關聯,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問題: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且返還購房款的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起算,因此乙公司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陸明與乙公司簽訂的 3 份認購書無效;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15 日內返還陸明購房款 1416894 元,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
駁回陸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明確了違規售房合同的無效性,保障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違規企業作出了法律約束。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
核實房屋性質:購房前務必通過住建部門等官方渠道,核實房屋性質與產權信息,警惕 “小產權房”“公租房違規出售”等陷阱 。
保留交易證據:妥善保存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材料,涉及他人代付費用時,需明確款項用途并留存書面協議 。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開發商違約或房屋存在問題,應及時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維權,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二)企業經營警示
企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規出售保障性住房等特殊性質房產,否則不僅需承擔退款、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影響企業信譽。
遇到類似購房糾紛不知如何解決?私信專業律師,獲取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守護你的購房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