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法院判決的一個撤銷婚姻的案件引起大家的熱議。男方與女方在相親的第二天就“閃婚”了。相親時,媒人稱,女方患病需要每天吃一顆藥,且藥物很便宜。結婚6天后,男方發現女方患有精神二級殘疾且需要長期大量服藥。于是,男方起訴撤銷婚姻,并要求女方及媒人退還10萬元款項。
而這絕非孤例,媒體此前也曾報道過多起隱瞞自身患病的事實與對方結婚,最終撤銷婚姻的案例。這并非對患病人群的歧視,而是在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婚前,患病一方如實將病情告訴對方,且對方能夠接受的情況下,二人走進婚姻。若婚后另一方再反悔,婚姻關系是不會被撤銷的。因此,此類案件的重點并不是患病,而是患病一方是否履行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中,女方和媒人雖然事先告知了女方患病需要吃藥這一基本情況,但是并未全面告知疾病嚴重程度,仍屬于未盡到告知義務。男方在未深入了解對方病情的情況下草率“閃婚”,也需對自身選擇的風險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由女方向男方退還1萬元,兩名媒人向男方退還4萬元。
那么,本案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出現了,男方在婚前給了媒人和女方共計10萬元款項。經過法院調查,女方僅拿到了其中的2萬,媒人竟獨取8萬之巨。當牽線搭橋的“紅娘”成為牟取暴利的“婚介掮客”,其角色定位已嚴重扭曲。這不僅會透支大家對于婚姻的信任,更可能誘發或助長欺騙行為。
因此,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對于婚介行業進行規范,明確服務標準、收費上限,建立黑名單與追責機制,不要讓“媒妁之言”成為部分人群牟取暴利的工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