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陽泉,患心臟病男子與2名朋友乘坐海盜船后嘔吐并表示胃里不舒服,并未就醫,而是開車送朋友回家后自行休息。1小時后,他在家中突發心臟病死亡。事后,男子家屬認為商家沒有提醒男子有心臟病不能乘坐海盜船,否則男子就不會死亡,要求商家承擔男子死亡20%的責任。法院這樣判!(來源:裁判文書網、陽泉中院)
一、事件完整經過
45歲的韓某與兩位好友相約到陽泉市某游樂場游玩。韓某身高175cm,體重超過90公斤,且有多年心臟病史。當天下午3時許,三人購買了海盜船項目的門票。
在乘坐前,韓某曾短暫猶豫是否要參與,但最終在朋友勸說下一同登船。整個游玩過程持續約5分鐘,期間海盜船進行了兩次加速擺動。下船后,韓某立即出現面色蒼白、嘔吐等癥狀,但拒絕朋友送醫的建議,堅持表示"只是胃不舒服"。
下午4時左右,韓某駕車將兩位朋友分別送回家中。約5時許,韓某妻子發現其倒在客廳,經120急救人員確認已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從結束游玩到死亡,間隔約1小時40分鐘。
二、家屬的主要索賠理由
家屬方提出了三個層面的主張,要求海盜船歸屬的商家承擔韓某死亡20%的責任,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首先,他們認為游樂場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雖然售票窗口貼有《游客須知》,但字號較小(約五號字),且未設置語音廣播提醒。更重要的是,工作人員未對每位游客進行口頭詢問或健康告知。
其次,家屬質疑設備操作規范性。根據現場游客拍攝的視頻,海盜船在第二次擺動時確實有明顯加速,擺動角度也較第一次增大。他們認為這種操作超出了正常范圍,加重了對乘客的刺激。
最后,家屬強調韓某的體重問題。他們提供了韓某的體檢報告,顯示其BMI指數達到肥胖標準。家屬主張游樂場應當設置體重限制,并配備稱重設備。
三、法院判決:商家無責!法院判決不賠的詳細理由
1.關于安全提示義務
法院經現場勘查確認:售票處設有60cm×80cm的《游客須知》展板,內容包含"心臟病、高血壓患者嚴禁乘坐"的警示條款,入場處也有工作人員進行秩序維護。
法院認為,這種提示方式符合行業慣例,經營者無法苛求每個游客的健康狀況。就像電影院不會核查觀眾是否患有光敏性癲癇一樣,游樂場也無法對每位游客進行體檢。
2.關于設備操作問題
專業機構出具了詳細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操作人員具備特種設備作業證書;設備擺動角度在安全范圍內(最大55度,國標上限60度);加速度數值符合標準(0.5g以內)。
視頻中顯示的"加速"實際上是設備正常運行時的速度調節,屬于設計允許范圍。游客的尖叫聲是正常反應,不能證明設備存在問題。
3.關于因果關系認定
醫學專家證言指出:急性心肌梗死具有突發性,發病誘因復雜多樣。
監控視頻顯示,韓某下船后能自主行走、駕車,說明當時并未出現危急狀況。從醫學角度看,1小時40分鐘的時間間隔過長,難以建立直接因果關系。無法證實與游樂項目存在必然聯系。
4.關于自甘風險原則
法院特別指出:韓某作為中年人,應當知曉自身健康狀況;游樂項目明確標注"刺激""驚險"等提示語;其完全可以選擇不參與該項目。
這種"明知風險而自愿參與"的情形,在法律上稱為"自甘風險",參與者需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就像參加馬拉松比賽的選手突發心臟病,通常不能追究主辦方責任一樣。
法律講證據,而非情感。雖然家屬悲痛,但若因“死者為大”就判賠,會助長“訛詐式維權”;商家已盡合理提示義務,不應為游客自身健康問題買單。
讀者朋友們,你認為商家應該賠償嗎?如果是你,會去玩這類刺激項目嗎?歡迎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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