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魯西南某農商銀行上班,現考上公務員要從銀行離職,但是去辦離職時,人事科要求我先繳納1.8萬元罰款才給辦離職。今年7個月一共領了1.6萬元工資,但今年光罰款就2.6萬元,1-7月份每個月扣1000,現在還剩1.8萬,人事說要把這錢繳了才能辦離職手續。
現在該怎么辦,是否要交這個罰款利索走人,還是杠到底走勞動仲裁,如果走仲裁,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公務員入職。
這是網友的工資表,看他的工資也不高呀,6月份最高工資還不到3000,其他月份有1000多人,還有1000不到的,公積金1300,難怪要去考公了。
但這不是罰款,也不是違反合約的賠償金,而是之前的預發績效沒抵完,因為不可能每月罰款的道理,你這明顯貸節奏,但是看公積金繳存金額,去年月薪都1萬多了,怎么可能半年才1萬多收入呢?
這有備注,是2024年冬日攻堅考核,之前發的績效,沒完成,所以要扣回去。
對此,也有網友說,繳點錢就讓你走,單位已經很仁義了,因為在你面試后進入政審階段的時候,單位完全有權根據入職時簽的勞動合同,堅決不同意服務期內放人。
還有網友說,這是合約沒到期,但你提前走,這是違約金。
大家知道這其什么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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