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走的突然,沒來得及立遺囑,結果公證處人員卻告知,即使我是獨生女,想繼承房產,還需要表兄妹配合。
只因為父親先爺爺奶奶去世,爺爺奶奶又先姑媽去世,姑媽兩孩子就有繼承我家房子的權利。所以我要100%拿到房子,還得姑媽家兩孩子放棄繼承。”
在社交平臺上,這樣的留言,很多網友都深有同感:
“當初爸媽為了買房掏空了家底,沒一個親戚伸出援手。如今爸媽去世,因為沒立遺囑,竟然三姑六婆都要來分一份,
主要是父母先爺爺走的早,爺爺有繼承權,后來爺爺走了,他的那一份,幾個姑姑叔叔都來爭,最后法官還判了他兩個人的份額,現在有什么辦法讓他們把房子還給我嗎?”
“很多人都沒有寫遺囑的習慣,將來就很麻煩,因為沒有立遺囑,其他人也可以繼承,除非簽了放棄承諾書,但一套房子幾百萬,誰愿意拱手相讓?”
這些故事的背后,是很多家庭共同的誤區:“我們家就一個孩子,家里的房子存款,以后就全是他/她的。”
然而,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按照繼承法,如果父母沒有立遺囑,去時候,遺產就要按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順序為: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這種情況,即使你是獨生子女,只要你父母的爸媽還在,在法律上,他們也有一樣的繼承權。
案例:深圳@肖勇的經歷
肖勇是獨生子,父親突然離世,本以為房子就屬于自己和母親,沒曾想,爺爺奶奶跑來要求分遺產,說“法律規定,有我們一份。”
律師說,肖勇和母親,還有爺爺奶奶都是第一繼承人,肖勇父親去世,房子就要有肖勇、肖勇母親、肖勇爺爺奶奶共同繼承,而且是平分。
因為,法律的剛性規定就是這樣的!
即使以前父親在世總說,“以后房子就是你的”,法律上只講憑證,沒有遺囑,講破天,老人一樣有份。
01、獨生子女家庭也一定要立遺囑
1、讓“別人”不能“搶”房
有了遺囑,老人,兄弟姐妹,再婚配偶及其子女,就別想分遺產。
2、明確自己的意圖
如果想把財產捐出去,或者留給孫子孫女,亦或是留給老伴將來養老,立了遺囑才能達成所愿。
3、避免親屬反目成仇有了遺囑,親屬就不會為爭遺產而反目,更不會為此鬧上法庭。
4、保護孫輩利益
如果獨生子女出現意外情況,有遺囑就可以保護孫輩利益,避免流入其他人之手。
02、寫遺囑一定要加上4句話
立遺囑不是一句話,“以后遺產歸我孩子”,就這樣簡單了事,現實中,如果遺囑沒寫清楚細節,搞不好遺囑失效,悔之晚矣!
所以,父母在立遺囑時,一定要加上以下這5句話,如果不會類似的表達,就照抄:
①、“這個遺囑,是我生前真實意愿,是我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下,出于真實自愿立下的。”
加上這句話,可以避免子女間為爭遺產互相指控,“父母腦子糊涂時寫的…”
②、“這份遺囑為我最后有效遺囑,以往所有版本遺囑全部廢止。”
加上這句話,就可以防止多份遺囑引發混亂。
③、“如果這份遺囑中,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
加上這句話,就可以避免因為一個字、一句話,導致整個遺囑作廢。
④、“如果繼承人**先于我死亡,其應繼承的部分,由××繼承。”
有了這句話,就可以指定“代位繼承人”,就能避免財產無人繼承。
如果是老人只有一個兒子,立遺囑時,就可以這樣寫:“如果繼承人(兒子名字)先于我死亡,就由其子女(孫子孫女名字)繼承。”
03、遺囑怎么立,才算數?
按《民法典》規定,現行的遺囑形式有:
1、自書遺囑(親筆寫)
2、代書遺囑(他人代寫+2見證人)
3、打印遺囑(每頁簽字+2見證人)
4、錄音錄像遺囑(需記錄見證人身份)
5、口頭遺囑(僅限危急情況)
6、公證遺囑(不再效力優先,但更可靠)
另外,法律規定,如果有多份遺囑,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不管這份遺囑有沒有公證。
畫重點:
①如果家產結構復雜,有房子、股票、債券、投資、企業等等,最好去公證處立一份公證遺囑,避免將來爭議大。
②如果年紀大了,行動不方便,可以由子女協助寫一份自書遺囑,再留好文字、錄像、指紋等證據,也具有法律效力。
③不管什么遺囑,都要簽名、寫上日期。
最后用江蘇@劉奶奶的話,做結語:
“我2016年就立好遺囑了,有幾個同事和鄰居受我影響也立了遺囑,但我丈夫就不立。有人覺得忌諱,呵呵,我覺得一咒十年旺,立完遺囑一身輕松,不希望自己萬一拜拜了,給活著的人留下麻煩,人性是經不起考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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