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簽發了關于試行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弱勢群體的民事權利或維護公共利益的第205/2025/QH15號決議。
該決議明確規定依照決議規定提起和解決民事公益訴訟。若決議未規定的話,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院只有在通知并建議機關、組織和個人依法行使起訴權利和義務而無人起訴的情況下,才可以起訴。
檢察院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案件不予調解,被告不得反訴。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有責任與檢察院和法院按照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協調與配合。
與有權依照一審程序審理公益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相對應的地區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決議規定檢察院的任務和職權,包括接收和處理有關侵犯弱勢群體或公共利益主體的民事權利的信息;檢查、核實、收集信息、文件和證據;提請法院采取臨時緊急措施,以保護民事權利和財產,確保證據的收集和保護,確保案件的結案或判決的執行 等等。
該決議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河內、胡志明市、峴港、芹苴、廣寧和得樂省等省市實施3年。
來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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