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9年1月,邵某與葛某在上海某棋牌室開設“百家樂”網絡賭博盤口。葛某提供賭博賬號及資金調配(“配鈔”),丁某負責操作投注結算,戴某某協助收取盈利。該團伙以賭博賬號的“洗碼量”(即下級代理與平臺結算的流水總額)為基數抽頭漁利。案發時,涉案賬號洗碼量達261萬余元。法院認定四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主犯邵某、葛某獲刑三年并處罰金;從犯丁某、戴某某分別獲刑一年九個月及一年六個月緩刑。葛某以“金額未達情節嚴重”為由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核心觀點:在“百家樂”類網絡賭博中,洗碼量能客觀反映真實交易規模,應作為賭資數額及認定“情節嚴重”的依據,而非參賭人員初始投入額。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06-1-286-003《邵某等人開設賭場案》)
二、洗碼量為何成為賭資認定的“金標準”?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本案裁判要旨直擊網絡賭博犯罪隱蔽性強的痛點。傳統賭資認定依賴現場查扣現金或轉賬記錄,但網絡賭博通過多層代理、虛擬結算分散資金流,若僅按初始投注額計算,將嚴重低估犯罪規模。
洗碼量作為平臺與代理的核心結算數據,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反映真實交易體量。賭客每下一筆注單均計入洗碼量,261萬元洗碼量背后可能是數十倍的實際投注循環。例如,賭客用1萬元反復下注20次,初始投入仍是1萬,但洗碼量已達20萬。后者更貼近賭博活動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
其二,揭示營利模式本質。本案中葛某按洗碼量比例抽成,邵某據此分利。這種“流水返傭”模式是網絡賭場的命脈,洗碼量直接關聯非法獲利規模,符合《刑法》303條“以營利為目的”的構罪要件。
其三,破解證據認定難題。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賭資包括贏取的款物、用于賭博的款物。當直接資金流向難以追蹤時,以洗碼量這類客觀結算數據推定賭資,符合刑事證明中“高度蓋然性”原則。
三、從“情節嚴重”認定看網絡賭博刑事政策
張萬軍教授進一步分析,將洗碼量作為“情節嚴重”的標尺,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網絡賭博鏈條化特征的精準打擊。根據司法解釋,賭資30萬元以上即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量刑起點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以洗碼量261萬元定罪,遠超該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兩級法院對主從犯劃分的邏輯:
邵某、葛某作為盤口發起人,掌控賬號、資金分配和利潤分成,屬于“造意者”和核心獲利者,故認定主犯;丁某僅操作投注界面,戴某某負責收付資金,其行為具有可替代性,且獲利固定(如丁某周薪僅3500元),故認定為從犯并獲得減輕處罰。
這種區分既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警示網絡賭博參與者——即便未直接開設平臺,協助資金流轉、技術服務等環節同樣可能構成共犯。
本案確立的洗碼量規則,對類案審理具有范本意義。張萬軍律師提醒,隨著賭博犯罪向“數字貨幣結算”“境外服務器跳轉”等模式升級,司法機關正通過穿透式審查打擊黑灰產。“當賭資轉化為虛擬籌碼、平臺傭金等形態時,裁判者將更關注‘資金池規模’‘利益分配數據’等客觀痕跡。賭資認定如同計算毒販的毒品交易總量——不能僅按現場查獲的少量毒品定罪,而要追溯整個犯罪網絡的總量。”
這一理念也呼應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開設賭場罪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意圖:網絡賭博的社會危害性已遠超傳統賭場,唯有抓住“流水”“傭金”“用戶量”等核心數據,才能實現罰當其罪。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