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威海公安
無任何門檻
只要使用自己的電話卡
撥打幾個電話
就能輕松賺錢
這樣的“好工作”
就問你心動不心動?
警惕!!!
你攤上大事了
典型案例
近日
嶗山派出所
經過縝密調查
成功抓獲
一名“幫信”嫌疑人
經查
轄區某學校學生小明(化名)
為了快速償還欠款
在某網絡平臺
尋找兼職工作期間
被犯罪分子用話術誘導
使用名下電話卡
撥打“引流”電話
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提供特定支持、幫助
并獲得報酬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什么是“兩卡”?
“兩卡”廣義上指電話卡和銀行卡。
如果更加細致的區分,電話卡指的是各大運營商的手機卡、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等。
銀行卡指的是開辦的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非銀行機構支付賬戶(如微信、支付寶、云閃付、聚合支付等賬戶)。
“兩卡”犯罪活動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卡(含企業對公賬戶及其單位結算卡、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賬戶)、電話卡(含物聯網卡、流量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3.非法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用于注冊并出租、出借互聯網賬號或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轉移、隱匿涉案資金。
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的,處二十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警方提示
勿當“兩卡”犯罪“工具人”
現實生活中,部分在校學生或涉世未深的年輕人由于社會閱歷不足、法治觀念淡薄,因貪圖蠅頭小利,一不小心成為“兩卡”犯罪的“工具人”,鋃鐺入獄,悔不當初。
手機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作為實名認證的通訊或支付工具,出租、出借、出售都有可能涉嫌“兩卡”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廣大群眾切勿因為貪圖小利觸摸法律的高壓線。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避免淪為違法犯罪分子的“幫兇”。
來源|榮成警方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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