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深入監區履職
發現減刑疑點
2024年2月初,廈門市檢察院駐廈門監獄檢察官在深入監區開展檢察監督工作中,發現新近被裁定減刑的罪犯莊某某,在考核期內具有違規借卡消費行為。
檢察官立即向廈門監獄調取莊某某的消費記錄并展開調查核實,問題浮出水面——在減刑考核期內,莊某某并未按規定履行完畢財產性判項,卻借用其他罪犯賬戶在監獄內進行消費且隱瞞借卡消費行為,這是典型的規避財產刑履行義務的行為。
“該犯具有規避履行財產性判項義務的行為,因此不應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明顯不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隨后,駐監檢察官依法向廈門監獄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將新的證據提供給法院,申請撤銷對莊某某的減刑裁定,并對類似罪犯借卡消費行為進行全面的調查與整治。
一份檢察建議書
推動類案治理
這一檢察建議迅速被廈門監獄采納。2024年4月,法院根據廈門監獄新提供的證據,依法對罪犯莊某某的減刑裁定予以撤銷,裁定不予減刑。
這份檢察建議不僅糾正了個案,更推動廈門監獄對罪犯借卡消費的違規行為開展綜合整治。廈門監獄針對檢察建議提出了相應的整改措施:一是開展在押全體罪犯借賬戶消費行為的類案核查,及時向檢察機關反饋情況。二是改變罪犯家屬的匯款方式,將罪犯家屬資料錄入“陽光監獄”系統備案,并要求家屬匯款時錄入罪犯信息驗證,二者一致方能轉賬成功,從源頭避免該類違規行為的發生。
檢察官提醒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內容,必須建立在公平、公正、公開基礎之上。”承辦檢察官說,如果對不具備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進行減刑,不僅動搖了公眾對刑罰執行的信任,更損害了司法權威。此次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了檢察機關強化減刑、假釋實質化審查力度。
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將個案問題延伸至類案治理。針對借卡消費暴露的罪犯消費賬戶管理漏洞,要求監獄建立更嚴格的賬戶監控機制,防止借卡消費行為的發生,推動了對罪犯消費賬戶異常的查處和專項整治,實現了“從治罪到治理”的職能延伸,取得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監督效能。
來源:廈門市檢察院
轉發:福建檢察新媒體
責編:賀華鋒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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