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為本單位全部職工
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也明確了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職工發生工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對于補繳后能享受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也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期間,單位可以少發工資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