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有觀點認為降薪肯定屬于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與職工協商一致才可以。既然這條路走不通了,那么用人單位經過民主公示程序可以降薪嗎?
「法律解答」
一般情況下,企業經營盈虧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企業已從勞動者身上獲取剩余價值,故立法者認為企業不能將該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并沒有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只有個別地方存在一些特殊情況。
譬如當企業出現經營嚴重困難時,通過適度降低成本或暫時降薪的方案經過民主程序公示的,企業可以通過該等方式予以處理。
本案中,用人單位因經營嚴重困難,為適度降低成本渡過難關,不得已按單位規章制度決定“全員降薪”,并非針對個別或部分勞動者的行為,且降薪幅度不至于嚴重影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降薪行為合理合法,應得到理解和支持。用人單位在行使經營自主權,決定降薪這一事關員工重大權益的事項時,要注意把握合法合情、程序規范、范圍公平、幅度適當等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兼顧平衡自身經營權和勞動者勞動權。
案例來源:法治日報
此時,不少勞動者就急了,這不是企業自主決定、走個過場的事嗎?
非也。
具體而言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程序合法。
企業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會議。這里不是與職工代表談話、也不是工會會議,實踐中有些企業認為走個過程就容易掉坑里。另外,會議的舉行程序要正確,有明確的議題、方案、代表簽到等等,聽取了職工或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最終的降薪方案,并且將方案文本公示或告知了員工。
二、降薪要有合理的理由以及依據。
譬如企業確實存在生產經營嚴重困難,連續幾個月、幾年業務下滑、經營持續未有好轉等情況,有相應的會議報告、審計報告等材料予以佐證,即老板、股東或者領導拍板不行。
三、降薪方案應當合法、具有普遍性。
降薪不能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對于國家規定的高溫津貼、年休假該給還是要給,已經產生的加班工資、年終獎、13薪等等不能就這么算了。說得通俗點,降薪方案內容要合法。另外,方案通常情況下要針對全體職工,而不是針對某個部門或某個職工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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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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