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戰軍機頻繁進入中國領空抵近偵查,給美國的一些跟班們起了示范效應,例如澳大利亞都敢把飛機貼近中國領空。
原因是根據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對于進入中國領空的航空器,中國會依據國際法和國內法,按照既定程序進行處置,確保國家安全和空中秩序。
說白了,就是不打。既然無性命之憂,何不張狂一些,在國際上也可以顯擺一下自己的強勢存在呢?這就是像澳大利亞、加拿大這樣的國家狐假虎威的底氣。
我在想,假如別國飛機進入美國的領空抵近偵查,美國是不是會和我們一樣對于涉及領空安全的具體行動,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處理,依據規定的完整、嚴謹的處置流程和規范,以確保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同時,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安全呢?
我認為,中國應該與時俱進地修訂《國防法》等相關法律,或制定新的處置條例。對于侵入中國領土的外國軍用飛機,處置程序是:警告三次,如果第三次警告無效,不離開中國領空,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有權擊落入侵我領空的外國軍機。
維護中國領土領空是中國的主權,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權利和義務。第三次警告無效,說明對方的挑釁已經構成對中國主權的嚴重侵犯,對方的軍機及駕駛軍機的人員已經成為侵略者,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力消滅侵略者。
對駛入中國領海的艦船也應該做相同的法律規定。
我查了一下,相關國際法是有的:《關于管制空中航行的公約》1919年10月13日,中美等27國在巴黎簽署。該公約第一章第1條明確規定,締約國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的領空擁有完全和專屬的主權。基于這項原則,一締約國的軍用飛機未經許可不得飛越或降落于另一締約國的領土之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在芝加哥訂立。
該公約對于國家領空的法律地位做了與《關于管制空中航行的公約》相同的規定,同時在第三條特別明確規定,一締約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許可或其他方式的許可并遵照其規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或在此領土上降落。
美國及其仆從國的軍機進入中國領空,違反了這兩個國際公約。但美國總是仗著自己強大,公然違反國際法的事例屢見不鮮,給它的仆從國帶了一個很壞的頭。
這兩個老掉牙的國際公約,美國政府恐怕早就把它忘到腦后去了,哪里對它還有約束力呢?而且這兩個公約只有原則性規定“未經許可不得飛越或降落”,那么未經允許強行飛越呢?
這兩個公約都該與時俱進,規定未經允許強行飛越他國領空的軍用飛機視為入侵他國領空,經三次警告,第三次警告無效,被入侵國有權擊落入侵的軍機。
有法可依,依法處置,應該成為國際社會的通行規則!只有這樣,才能阻止美國這樣的霸權國家為所欲為,才能彰顯國際正義。
注:本文作者為“秦安戰略”智庫核心成員牟林,為本平臺原創作品,歡迎朋友們留言交流,一起網聚智慧、網聚人氣、網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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