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3年前的那個清晨,吳女士(化名)握著水杯的右手還是忍不住地抖動。
2022年7月的某天,剛睡醒的吳女士像往常一樣解鎖手機,打開微信準備回復消息,屏幕上突然涌現10余條好友申請。
“因工作關系我經常需要添加客戶,微信處于搜索微信號可以添加的狀態。”起初吳女士以為對方是客戶,就通過了幾個驗證。
“美女,約嗎?”“同城嗎?出來酒店見一見?”看著對方發來的露骨信息,吳女士瞬間警覺,急忙關閉了電話搜索添加權限。
這時,先前通過驗證信息的一人告訴吳女士,有人在國外的社交平臺上發布關于她的色情邀請信息,配有她的照片和聯系方式。
“看到這些消息我氣得全身發抖,立馬打電話報了警。”吳女士告訴記者,但因為發布色情邀請信息的平臺在國外,取證和查處的難度較大。
吳女士回憶,那張被用于造謠的照片拍攝于多年前,照片上的她穿戴整齊,她也從未將這張照片發送至任何社交平臺。“第一個念頭就是在想,我是不是惹到了誰?”
在朋友的幫助下,吳女士根據對發布者在國外社交平臺發布內容的觀察,在國內微博平臺上鎖定了一個發布內容高度相似的賬號,推測是同一人所為。
對造謠者社交平臺的造謠內容進行截圖和錄屏幕保存后,吳女士來到派出所再次報案,并在派出所做了筆錄,拿到了報警回執。
隨后,吳女士創建微博小號,精心發布契合造謠者感興趣的內容,希望以此設局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等了近半年,他終于‘上鉤’了。我通過微博小號約他‘開房’,知道了他的身份證和名字,又和酒店確認他已到達房間后,再次報警。”
幾經波折,造謠者黃某最終到案。警方查明,黃某利用不實文字信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還將吳女士的照片發到外國的社交平臺,構成侵犯隱私的行為。
2023年7月10日,黃某和吳女士以及吳女士聘請的律師在南寧市公安局三塘派出所內調解。“那晚在派出所等待的過程中,我一直在觀察每一個進來的人,努力回憶自己是不是認識他們。”吳女士說。
“后來黃某進來的時候,我確認自己并不認識他,一個毫無瓜葛的人為什么要給我造謠?”吳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調解過程中,吳女士一方提出,黃某造謠的行為致使她和家人都受到負面影響,她患上了嚴重的抑郁癥,因此無法正常工作。
經調解,黃某在派出所簽下《治安調解協議書》,愿意公開向吳女士及其家屬在媒體、各大網站以及社交平臺道歉,賠償吳女士20萬元。雙方約定于2023年7月10日一次性支付8萬元;后于2023年至2026年期間每月分期支付等額費用,共計12萬元。
“他離開派出所后卻未按期履約,我至今沒收到他的一分錢。”吳女士稱,2023年7月12日,黃某因未履行上述調解協議義務,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黃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吳女士隨即將黃某訴至法院,要求黃某在多個知名網站和社交媒體平臺上進行公開道歉,消除對其影響,判令黃某支付律師費、精神損失費、醫藥費等費用共計20萬元等。
黃某一審時辯稱,當時在派出所調解時,自己是因為害怕被關押,情急之下才簽下《治安調解協議書》,但實際上自己根本就沒有能力履行調解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黃某在網絡社交軟件上發布吳女士的微信名片與照片,并配以與事實不符的虛假不雅信息,造成吳女士的名譽受損,侵害了吳女士的隱私權、名譽權。法院在2024年5月作出判決,判令黃某在廣西的省級以上報刊公開向吳女士賠禮道歉,黃某支付吳女士賠償金20萬元。法院駁回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黃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南寧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生效后,黃某仍未履行法院判決,吳女士在2024年9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4年12月26日,黃某在報紙上發布道歉聲明,稱自己在社交平臺上對吳女士發布了一些不實信息,捏造黃色謠言,并且發表詆毀言論,對吳女士的名譽和生活還有家庭造成了嚴重傷害,向吳女士致歉。
“在賠償方面,法院經查控發現,黃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社保繳納記錄也早已中斷。”吳女士告訴記者,因為她和黃某完全是陌生人,不知道黃某的財產信息,她已向法院申請了懸賞,想通過懸賞2萬元的方式讓黃某盡早執行賠償,目前正在等待法院通過申請。
吳女士稱,在3年的維權過程中,她的家庭受到了影響,丟了工作,患上了重度抑郁癥,正在還貸的房子也沒能保住。“一審后,得知黃某提出上訴,我在精神崩潰狀態下吞服大量安眠藥,被送醫治療,好在經過搶救后活過來了。”
“近期我在社交平臺注冊賬號發布事件經過,希望能夠為自己發聲并幫助有類似情況的人。”吳女士說,這也是她第一次在社交平臺發布有關于自己的內容。現在每天都有人私信她,稱遭遇了同樣的情況,在不忙碌的情況下,她都會認真地給對方建議。
如今,吳女士還時常會翻看維權過程中留存的證據與判決書。“每一次翻閱,都是對自己信念的再一次堅定。我知道,只要黃某一天未履行賠償義務,這場與‘造黃謠’的抗爭就仍在繼續。”
近年來,
“造黃謠”成為
網絡輿論中的敏感話題。
那么對“造黃謠”行為
該如何定性?
遇到被“造黃謠”,
受害者又該如何維權?
廣西維冠律師事務所律師戚莎莎介紹,“造黃謠”行為一般應滿足存在捏造事實的行為,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虛構的信息與散布行為針對特定的人這3個條件。
如果不幸被“造黃謠”,受害者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固定證據,截圖保留原始發布時間、點贊量、轉發量等信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
中國—東盟法學院常務副院長、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星認為,當前,面對“造黃謠”行為存在刑事門檻過高、民事救濟滯后、平臺責任模糊、預防性措施缺乏等不足。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誹謗罪需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入罪,但網絡“造黃謠”的傳播速度、影響范圍與傳統誹謗行為存在本質差異。例如,造謠者通過外網平臺或匿名賬號發布淫穢信息,可能迅速引發社會性羞辱,但因點擊量、轉發量難以量化或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五千次點擊/五百次轉發”標準,導致無法入罪。
在“造黃謠”案件的辦理中,應動態考量網絡傳播途徑,分別對跨平臺傳播進行整體性包括傳播范圍和傳播影響兩方面進行考察。同時考慮到當前網絡傳播特性已從原有的主動“點擊”和“轉發”方式轉變為算法推薦,原有司法解釋具有滯后性,建議完善刑法及司法解釋。
在民事救濟和執行方面,受害人需要自行承擔艱難的取證、訴訟成本,勝訴后還可能面臨執行不能,無法及時有效彌補損害。
陳星建議降低受害人取證門檻,探索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向平臺調取發布者IP、登錄記錄、傳播記錄等證據的便捷程序。同時完善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使受害人能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快速獲得要求停止侵害、刪除信息、禁止轉發的禁令。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良藝 實習生 李宛婷 韋俊雅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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