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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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債權糾紛案件中,債權流轉頻繁,一審判決作出后轉讓金融債權的情況時有發生。
那么,一審判決后轉讓金融債權,二審法院能否變更訴訟主體?
最高院在《哈爾濱四海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一審判決后轉讓金融債權的,受讓人二審期間請求變更訴訟主體的,應予準許。
最高院認為,
本案中,建行黑龍江分行、建行新陽支行在一審判決作出后,將涉案債權本金及利息全部轉讓給了信達黑龍江省分公司,信達黑龍江省分公司在《黑龍江日報》上發布債權轉讓及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四海公司及保證人劉安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的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建行黑龍江分行、建行新陽支行與信達黑龍江省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對于債務人四海公司及保證人劉安麗已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應予以確認。
此外,《規定》第二條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人民法院對于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信達黑龍江省分公司在本案二審期間請求將建行新陽支行變更為其公司,根據上述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周軍律師提醒,一審判決后轉讓金融債權,二審法院可以直接變更訴訟主體。并且即使二審期間當事人才告知債權已于一審期間轉讓的事實,二審法院仍可以直接裁決變更訴訟主體。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56號案。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來源: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商事審判指導》2010年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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