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企業轉變為分公司,原合伙債務如何處理?
實質是合伙企業注銷,原普通合伙人仍應就原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閱讀提示:
公司合并時,原債權債務應由新公司承繼。那么,如果合伙企業變更企業性質,并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原合伙債務應當如何處理?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企業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實質是合伙企業注銷,原普通合伙人仍應就原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件簡介:
1.原吉源煤礦系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為尤某云和孫某良。
2.2011年6月15日,原吉源煤礦(借款人)向盤縣農信社、六枝農信社(出借人)借款5000萬元。之后,原吉源煤礦未全面履行還款義務。
3.2014年9月,原吉源煤礦變更為吉源煤礦,登記為正華公司的分公司。二農信社訴至法院,要求吉源煤礦償還借款本息,尤某云、孫某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二農信社訴訟請求。尤某云、孫某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貴州高院,二人認為,原吉源煤礦已被兼并,債務應由正華公司法定承受。
5.2017年8月9日,貴州高院認為,合伙企業注銷,普通合伙人應就原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審判決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尤某云、孫某良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6.2018年4月23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二人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尤某云、孫某良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要點:
一、原吉源煤礦變更為正華礦業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時,原合伙企業注銷,原普通合伙人應就原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因原來的盤縣大山吉源煤礦向盤縣信用社和六枝特區信用社借款而形成,原盤縣大山吉源煤礦系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為尤某云和孫某良,各方對該事實均不持異議。2014年9月,原盤縣大山吉源煤礦工商登記變更為貴州正華礦業有限公司吉源煤礦,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合伙企業盤縣大山吉源煤礦因成為正華公司分公司的吉源煤礦而注銷,故原普通合伙人對該已經注銷的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合伙企業性質變更,原債權債務關系未消滅,新債權債務關系未形成。
最高法院認為,原盤縣大山吉源煤礦更迭轉換企業性質的過程中,債權人并未同意消滅原合伙企業的債務,故即便該債務依法由轉換企業性質之后的作為分公司的吉源煤礦承擔,也并未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尤某云和孫某良以合伙企業被兼并而主張該債務不應被認定為合伙企業的債務,實際上是主張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主張顯與事實不符。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令尤某云和孫某良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二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再審裁定駁回二人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尤某云、孫某良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52號]
實戰指南:
一、合伙企業性質變更,應適用什么法律規定?
合伙企業可以變更企業性質,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并未就合伙企業改制作出特殊規定,也未明確改制后的債權債務承擔。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將改制視為公司兼并重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根據本案中最高法院觀點,答案是應當同時適用。
首先,就原合伙人責任而言,由于合伙企業的性質變更,其實需要通過“原合伙企業注銷—新公司(分支機構)成立”來實現,據此,無論合伙企業在注銷后是資格歸于消滅,還是以新形態“卷土重來”,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次,就兼并主體公司責任而言,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法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二、合伙企業轉讓過程中,與受讓人達成債務承受約定,該約定能否對抗原債權人?
本案中的兩合伙人在一審過程中提出的另一觀點是:原吉源煤礦轉讓時,與正華公司約定案涉借款由正華公司償還。但是,兩合伙人與正華公司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原債權人,對原債權人而言,債務人是原合伙企業,兩合伙人應就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使合伙企業轉讓過程中,與受讓人達成債權債務一并的轉讓的約定,該約定也無法對抗原債權人。
綜合以上,合伙企業“變更”為公司,實際上需要先注銷、后設立,合伙人需同時留意合伙企業注銷、公司兼并重組的規定。原普通合伙人對變更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兼并主體公司也應當法定承受被兼并企業的債權債務。對于債權人來說,也就意味著可以同時向合伙人、兼并主體公司兩方主張權利。此外,無論原合伙人與兼并主體公司就債權債務承擔達成何種內部約定,該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外部債權人。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1.集體企業改制的,需要根據資產流向確定實體責任人。不能證明合伙企業由集體企業改制而來的,合伙人對集體企業債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1:《徐某某、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案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執監116號]
廣東高院認為,尚無證據證明德和酒店系由陽光酒店改制而來。集體企業的改制,主要表現為企業的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的兼并與分立、企業產權的轉讓、企業的資產重組、企業債權轉股權等形式。本案中,工商登記檔案顯示陽光酒店原實際出資人、經營者均非申訴人,德和酒店經營的財產源于申訴人與案外公司所簽的《承包合同》,尚無證據證明陽光酒店與德和酒店的財產、股權、債權債務等存在轉讓、出售或其他事實上的承繼關系。同時,由于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即使存在改制關系,亦應循陽光酒店資產流向的路徑確定實體責任的承擔人,由執行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主張相應權利。二申訴人為德和酒店的普通合伙人,依法應對德和酒店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判定私營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執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2.兼并主體公司吸收合伙企業的,依法繼受合伙企業所負債務。
案例2:《貴州天仁礦業有限公司、銅仁市萬山區金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黔民終899號》
貴州高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關系,原合伙企業文家槽煤礦兼并入上訴人天仁公司前,其負責人李**以該合伙企業名義向被上訴人借款屬實。此后,該合伙企業在貴州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期間兼并重組入上訴人天仁公司而被注銷工商登記,該礦相應變更登記成為上訴人天仁公司的分公司,該礦采礦權相應變更登記到天仁公司名下。天仁公司作為兼并主體企業,按照企業兼并的相關法律規定,已依法繼受所兼并企業文家槽煤礦在兼并前所負債務。上訴人與被兼并企業形成的內部約定,依法不得對抗被兼并企業的外部債權人,上訴人所提其不應承擔文家槽煤礦被其兼并重組前所負債務的上訴主張于法無據,不能成立。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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