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發布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于印發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配售、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實施封閉管理,面向本市城鎮戶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從解決最困難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問題入手,根據供給能力,逐步將范圍擴大到整個工薪收入群體。合理解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城市引進人才、城鎮戶籍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采取劃撥用地集中新建、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和閑置住房或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建設。
第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按照堅持目標導向、資金平衡、穩慎有序、政府主導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住建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計劃統籌、組織實施等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及價格核定等工作。
市資源規劃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規劃、土地供應以及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負責認定城市需要引進的各類人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機關事務中心、市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手續辦理等工作。
市屬保障房專營機構或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項目建設、銷售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籌集
第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資源規劃局等部門,按照“以需定建、以需定購”原則,綜合考慮土地資源、存量保障房規模、房地產市場、職住平衡、周邊配套等情況,科學確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展目標,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學、就醫、購物、出行等需求,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或者產業聚集的區域。
第九條 新建項目需要征收儲備土地的,由市資源規劃局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將新增用地納入年度土地征收儲備供應計劃,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應保盡保。
第十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安全環保、綠色節能的原則,堅持以綠色、低碳、智能、安全為核心指標打造好房子,優選設計方案。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的要求。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一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標準不超過100平方米,因設計原因可上浮不超過10%。
在建存量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項目調整或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在不影響質量和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優化戶型,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標準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二條 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套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確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現有資金籌措渠道負責建設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把好質量關,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規劃、建設、移交、登記和使用。
第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建的機動車位、非機動車位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機動車位可在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后進行銷售。已建成存量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項目調整和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項目,確無法滿足配建標準的,可以按原規劃配建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驗收、交付等全過程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出讓的土地應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
(二)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爭取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保障性住房再貸款等現有政策。
(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開發貸款資金可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
(四)鼓勵金融機構發放保障性住房收購貸款,用于以合理價格收購房地產企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享受稅費優惠,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按照國家關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規定執行。
(六)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
第三章 申請與配售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不影響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單身家庭申請人應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等工薪收入群體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主申請人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作,并連續繳納社保(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6個月以上,且處于在繳狀態,或者已在本市辦理退休。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7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實際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
3. 主申請人應為本市戶籍居民。
4. 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城市引進人才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主申請人屬于經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認定的各類人才。
2. 主申請人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社保(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6個月以上,且處于在繳狀態,或者已在本市辦理退休。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7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實際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
4. 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條件具體標準結合保障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按解困優先原則分類制定,分期分項目動態調整,按規定程序在項目配售公告中明確。經市政府批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給特定工薪收入群體。
第十七條 已享受過房改房、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除同時滿足以上申請條件外,還需按規定騰退原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配售:
(一)發布通告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過市住建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發布項目意向登記通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坐落、套數、價格、登記報名時間、報名地點等信息。
(二)資格審核
1. 申請。申請人通過市住建局官方網站按項目進行登記報名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交相關資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將資料齊全的家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2. 聯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會同市公安、民政、人社、資源規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進行線上聯審,聯審期限為10個工作日。
3. 終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據各部門聯審反饋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將終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4. 異議復核。對公示家庭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異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出具復核意見。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 公告。經公示無異議或者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將終審符合條件家庭名單進行公告。
(三)搖號排序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組織對通過資格審核的家庭按照以下順序公證搖號,確定選房順序:
1. 第一輪搖號確定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輪候庫家庭、符合條件的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庫家庭、未享受實物配租且符合條件的公租房輪候庫家庭選房順序;
2. 第二輪搖號確定低于或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家庭選房順序;
3. 第三輪搖號確定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家庭選房順序。
(四)組織選房
申請家庭按照第一、第二、第三輪搖號確定的選房順序依次選房,放棄選房的,按搖號排列順序依次遞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導市屬保障房專營機構或者項目建設單位與選房家庭依法簽訂意向購房協議。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現房銷售,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市屬保障房專營機構或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將有關資料報送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備案,參照商品住房現房銷售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價格核定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市發改委按照政府定價相關規定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并對外公布實施。
新建項目銷售基準價按照基本覆蓋土地成本和建設成本、加不高于5%的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收購項目銷售基準價按照同地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確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在銷售基準價的基礎上,結合朝向、樓層、區位等因素,按照整體增減代數和為零的原則,上下浮動差異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局、市住建局負責依法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開。市屬保障房專營機構或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現場公示具體項目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買賣合同應當載明房屋基本狀況、房價款和支付方式、交付條件和手續、不動產登記、物業管理、售后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項目配售6個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轉作其他住房使用。
第四章 產權和封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屬證書房屋性質應當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附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后再次配售、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權利性質保持不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規定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二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互換、轉讓、贈與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以購買本住房以外用途設立抵押權;
(三)設立居住權;
(四)改變房屋用途;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2年及以上;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1年內按規定騰退以上住房。
正在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向申請租賃補貼所在地的社區如實申報,并于次月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持有期為5年,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計算。封閉持有期滿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需退回的,購房家庭應當向市屬保障房專營機構提出回購申請。
第二十九條 申請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則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購房人已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不存在租賃,未設立居住權、無法律糾紛;
(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等已結清;
(四)未改變房屋用途、房屋安全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及損壞。
第三十條 購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屬保障房專營機構按規定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受封閉持有期限制:
(一)因重大疾病、傷殘等確需籌措醫療費用申請回購的;
(二)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為實現抵押權要求回購的;
(三)因人民法院司法處置要求回購的;
(四)確需回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取得房屋未超過5年的,回購價格按原購房價格計算;取得房屋超過5年的,市屬保障房專營機構和購房家庭可以共同選定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參考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評估確定回購價格。購房家庭自行裝修部分不計入回購價格,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余額計入回購價格。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結合回購成本、評估費用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二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其他住房保障。
購房家庭夫妻雙方離婚析產后,未取得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產權的一方,視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動態管理,應當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檔案及保障對象檔案,按照住建部信息化建設要求將檔案信息接入全國管理平臺,實行全國聯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購房家庭通過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違規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購房資格,且自取消其購房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簽訂住房買賣合同未交付房源的,解除購房合同;
(二)已交付房源的,限期騰退,由市屬保障房專營機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該房屋原購買價格扣減每年1.5%折舊后的價格(折舊年限以交付之日起計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計算)和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綜合計算,以就低原則確定。
購房家庭拒不執行的,市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丨編輯:馬超丨審核:韓東辰丨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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