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則“親媽賣掉兩個親生兒,用于打賞主播”的新聞引發公眾的關注。
據央視《社會與法》欄目報道,1999年出生的黃某某只有小學文化程度,幾年前從廣西老家來到福州后,沒有固定職業,靠打零工謀生,意外懷孕之后,甚至弄不清孩子的爸爸是誰,接連2次生下2名男嬰,又2次賣掉了親生骨肉。
△黃某某接受調查。
2022年4月,黃某某因涉嫌詐騙被警方抓獲。警方在調取黃某某手機通信記錄過程中,意外發現黃某某有賣小孩的聊天信息,從而偵破其賣掉親生子的案件。
據黃某某供述,2020年10月,20歲出頭的她在福州市某醫院生下第一個孩子。由于不知嬰兒生父,加之沒有穩定收入,適逢有人介紹,黃某某在住院期間,一度主動聯系“中介”,打算以3.5萬元的價格賣掉孩子;出院后,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黃某某最后以4.5萬元將孩子賣給房東親戚。第二個孩子則被她以3.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中介,后者轉手獲利10.3萬元。
2022年4月,警方將兩個孩子解救出來,送到當地民政部門。據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民政局工作人員介紹,見到第二個孩子“谷雨”(工作人員臨時起的名字)時,該孩子還不滿5個月。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黃某某賣孩子獲得的錢款,全部揮霍掉,用于買衣服、打賞游戲主播等等。
2024年7月,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黃某某犯詐騙罪、拐賣兒童罪,數罪并罰,合計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其中拐賣兒童罪的量刑為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同時,李某、魏某因收買被拐賣兒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一年及有期徒刑7個月。
涉事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指出,由于黃某某已經損害到孩子的人身權利,檢察院啟動了撤銷監護權之訴,“就是說,她已經不具備有做母親的資格,不僅是事實上的資格,還有法律上的資格。”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劉娟說。
但是,撤銷了黃某某的監護權,又該由誰來擔任兩個孩子的監護人?對此,公安機關曾通過多種方式排查,卻始終無法鎖定兩個孩子的生父;此后,公安機關又到黃某某的戶籍所在地,找到了黃某某的父親,即兩名男孩的外公,但由于外公已80多歲且體弱多病,不具備監護能力;經查詢,其他親屬也不具備監護能力。最終,在黃某某被依法撤銷監護權后,由民政部門擔任兩位孩子的監護人。
兩個被販賣的兒童被警方解救后,就送到了當地民政部門。其中,“谷雨”被送往當地的兒童福利院,在醫院體檢、治療完先天性遺傳疾病后,由福利院工作人員養育。目前,“谷雨”哥哥已有家庭申請領養。福利院方面表示,已經給“谷雨”找到了幼兒園,若未來無人領養,福利院將托底養大。
△黃某某賣掉兒子用于打賞游戲主播。
在什么情況下,監護人會被撤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法律解讀。
陳平凡表示,根據《民法典》第3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涵蓋生理傷害、監護失職和權益侵害等多維度標準:
一、嚴重侵害身心健康的行為
1. 人身侵害:包括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或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例如:出賣親生子女獲利(如本案黃某某賣子獲刑);長期毆打致身體損傷或心理創傷。法律后果:無論是否獲利,均構成監護權撤銷的當然理由。
2. 心理健康危害:強迫未成年人乞討經三次教育仍不改正;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
1. 主動失職:將未成年人置于危險狀態(如未成年人長期獨居、無人照管);拒不履行監護職責超過6個月,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
2. 被動失能:因吸毒、賭博等惡習喪失監護能力且拒絕委托他人監護;服刑期間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三、嚴重侵害其他合法權益
1. 財產權利侵害:侵占未成年人繼承的房產、存款等重大財產;偽造醫療紀錄騙取保險賠償損害未成年人利益。
2. 身份權侵害:私自篡改未成年人戶籍信息(如虛構收養關系等);隱匿未成年人出生證明阻礙其權利行使。
撤銷監護權并非單純懲罰監護人,而是通過公權力介入重建未成年人保護屏障。本案暴露的"自拐自賣"現象,更需通過普及避孕知識、完善生育補貼等源頭治理措施,阻斷悲劇代際傳遞。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實習生涂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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