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張松濤
半月內盜竊四部不同型號的手機。近日,經南樂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男子劉某被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損失。
2023年9月,劉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24年4月25日刑滿釋放。
2024年9月1日,劉某在南樂縣城某小區,以借手機收款為由,將被害人一部OPPO手機盜走,后將該手機以1100元賣掉。
2024年9月3日,劉某在同一小區以借手機收款為由,將另一被害人的一部蘋果手機盜走,后將該手機以2400元的價格賣掉。
2024年9月11日,劉某在南樂縣城某手機店內,以購買手機為由,趁人不備將一部蘋果手機盜走,后將該手機以3000元原價格賣掉。案發后該手機被追回返還被害人。
2024年9月15日,在南樂縣城某小區門口,劉某以借用手機為名,將一部手機盜走。
案發后,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四部手機價值共9400元。
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為累犯、短時間內多次盜竊手機,須從重處罰;鑒于劉某到案后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等從輕、從寬情節。法庭綜合考量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半月之內四次伸手,從小區到手機店,劉某用“借手機”“買手機”的幌子編織盜財迷網,四部手機價值9400元,卻“換”來九個月刑期與三千元罰金——更別忘了,他剛從七個月的牢獄里走出不到五個月。累犯的標簽不是“慣犯豁免符”,而是法律從重處罰的鐵證。每一次“趁人不備”的竊喜,都是在給自由倒計時;每一筆贓款的揮霍,都暗藏著加倍償還的代價。記住:盜竊的“技術”再“嫻熟”,也躲不過法網的經緯;累犯的僥幸再“頑固”,終逃不脫法律的嚴懲。莫因貪小而蹈覆轍,勿以惡小而縱己——回頭是岸,守法才是唯一的路!、
審核:張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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