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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雨城法院
雅安生活 微信號:(yaanzaixian)編輯制作
未滿18歲的小謝
借朋友名義買了輛摩托車
不料在駕駛途中發生車禍意外身亡
事故認定小謝承擔全部責任
痛失愛子的父母將“名義車主”告上法庭
索賠65萬余元
在此情形下,責任由誰擔?
近日
雨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
因未成年人“借名買車”
而引發的生命權糾紛一案
01.案情簡介
2024年5月,年僅17歲的小謝,因系未成年人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按揭購買摩托車及辦理駕照,于是他便求助朋友王某。出于“兄弟義氣”,王某同意“借名買車”,并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協助小謝按揭購買了摩托車,并將購置的摩托車登記在王某名下。此后,小謝自行管理和使用該摩托車。
圖片由ai生成
?同年6月▼
小謝因無證駕駛摩托車被其母親發現后報警。經警方調查后小謝母親才得知小謝“借名買車”,后交警部門依法扣留了該摩托車,并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也對小謝進行了普法教育。在領取扣押的摩托車后,小謝母親將該車停放在其居住小區,并沒收了該車的所有鑰匙。此后小謝母親向王某轉賬支付購車按揭款項。
?同年10月▼
小謝偷取鑰匙再度駕車外出時,因操作不當與其行駛方向右側路邊護欄發生擦掛后側翻,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小謝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小謝父母認為王某明知小謝系未成年人,仍幫助其購車,并將摩托車交由小謝駕駛,是該事故發生的主要根源,對小謝的死亡負有直接、主要的責任。因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小謝父母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司法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5萬余元。
02.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王某作為肇事車輛登記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各方責任該如何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
小謝未滿18周歲,無機動車駕駛證,其于2024年6月無證駕駛,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并對其進行普法教育后,在明知其不能駕駛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于同年10月駕車外出導致車禍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小謝母親作為小謝的法定監護人,從公安機關領取摩托車后,作為車輛的實際管理人,應當履行管理職責。但其管理不善,以致小謝無證駕駛該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小謝母親對此亦存在過錯。
王某在明知小謝系未成年人,不能登記為摩托車車主情形下,將其身份證、銀行卡提供給小謝,協助其購買案涉車輛,對此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行為、案涉車輛管理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判定王某承擔10%的責任,賠償10.7萬余元,并駁回小謝父母的其他訴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法官說法
莫因情面借證件,勿為義氣越紅線。生命沒有如果,安全不容試錯。法官提醒,身份證件不是可以隨意出借的通行證,而是法律責任的載體,在生活中切勿出借個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幫助”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規避法律法規購買、登記機動車,一旦實施,猶如為未來埋下一顆風險的種子,作為“名義車主”也可能為車輛后續違法使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必須清楚認識到無證駕駛的極端危險性,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抵制違法行為。無證莫上路,生命非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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