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出臺了。
這一修訂草案最引人注目的是:被打還手還算不算互毆?
這是老問題了,按照過去的法規條文和習慣性做法,哪怕自己被惡徒打得頭破血流,但只要還手,幾乎都按照互毆處理,初始被害者也要被不同程度地接受處罰,甚至還會因此丟了自己的工作,甚至因為自己“有案在身”,導致子女前途也廢了。
欣慰的是,千呼萬喚之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終于出臺了。
新規明確: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受處罰。
就著這事,我提出一個非常重大的問題:當法律條文在不同的律師、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之間會有不同的理解的時候,當同一個案子被不同的法官進行不同判決的時候,這就說明法律需要來一場大修改了。它需要識字的人都能明白才行,而不是“深奧”的描述和巨大的“彈性”。
有人這樣說過,“如果法律本身存在重大問題,那這部法律就是一部破壞民眾三觀、社會秩序和民族道德倫理的惡法。”
在過去很多年里,正是由于法律條文與執法過程和結果的問題,導致了中華民族樂于助人和“見義勇為”的優秀傳統正在快速喪失,諸多的正當防衛變成了“故意傷害”,至少是“防衛過當”。中華民族助人為樂和戰斗精神以肉眼可見和親身體驗的狀況快速消失,社會的正氣被打壓。
究其根源,是一些“崇美”的所謂“司法專家”在法律決策層擁有話語權之后,“人權高于一切權利”的主張在幾十年前開始影響甚至主導法律條文。我過去參加參觀活動目睹了這樣的狀況:監獄和看守所、戒毒所的獄舍條件,甚至超過諸多的學校,犯人們的伙食水平超過了諸多鄉村學校。甚至不能讓犯人們承擔重一點的體力勞動,連踩縫紉機生產衣服都害怕被美西方國家抨擊,還要像對待孩子一樣去給他們做思想工作,用種種“溫情”感化他們。
現在依然還有諸多“崇美”的所謂“法律學者”,至今仍然還在致力于“取消死刑”。他們的理由依然還是“人權至高無上,生命是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這些人如果不是為美西方從事“顏色革命”的內鬼,還有什么其它答案呢?
更有,在所謂“保護弱勢群體”和“行人無責”的指導下出臺的道交法,催生了無數的“碰瓷”現象,鼓勵了無數的行人和自行車、電動車騎行者肆意橫穿馬路。即便是車主毫無責任,但絕大多數都要承擔“次要責任”和“人道主義賠償”。這樣的法律指導,出發點真是為了“保護弱者”嗎?
我們再把話題延伸到其它領域。
當下,中國社會最嚴重的問題之一,那就是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造謠無責”和“誣告無責”。這些造謠者和誣告者,除了泄憤者之外,還有大量的人員就是為敵對勢力效力的水軍,目的在于扭曲國人“三觀”,制造社會對立仇恨和動亂,顛覆國家政權。
尤其是在網絡上造謠污蔑攻擊國家、單位和個人以及誣告他人的行徑,必須入刑。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應該是兩個:第一,廢除過去以傳播數量定性的標準,改為以發生的事實為準。第二,處罰的起點就是一年刑期以上。這樣才能剎住歪風邪氣。
同樣急需通過修改法律條文解決的特別重大問題還有一個,那就是“校園霸凌”和
未成年人
犯罪問題。不能把處罰的年齡標準確定在14周歲以上,而應該降低到8歲以上。應該恢復在美西方國家壓力下撤銷的“少管所”,讓監護人跟著一道進“少管所”接受管教。
總而言之,根據存在問題和社會發展,修訂法律的任務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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