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大廠的迅速擴張,流量、算法、數據等“隱性權力”逐漸成為腐敗高發領域。面對日益嚴重的商業賄賂與利益輸送問題,多家大廠陸續掀起“反腐風暴”。
與此同時,最新的司法報告顯示,互聯網企業內部腐敗案件呈現出手段隱蔽、內外勾結、不法利益虛擬化、“小官巨貪”頻發以及“平臺軟權力”尋租等特點,凸顯了問題的復雜性與嚴峻性。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修訂完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強化了商業賄賂的治理。新法不僅首次明確禁止交易相對方工作人員收受賄賂,還將罰金上限提高至500萬元,并增加了對直接責任人個人的處罰條款。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志松指出,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終結了此前“只罰行賄不罰受賄”的失衡狀態,形成雙向追責機制。
還有專家也呼吁企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免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繼峰提出,互聯網企業應建立供應商賄賂“一票否決”、交易“熔斷”等機制,并推動形成“機構—個人”雙重追責體系。
從“家丑不外揚”到“主動曝光”, 反腐風暴席卷互聯網企業
近兩年來,互聯網大廠掀起新一輪“反腐風暴”,多家知名企業陸續曝出員工或高管涉貪腐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南都記者不完全統計,抖音、京東、騰訊、阿里巴巴、餓了么、唯品會等頭部互聯網企業均披露了多起員工違規事件,反腐力度持續加碼。其中,商業賄賂和利益輸送問題尤為突出,多發生在掌握流量分發、采購決策、內容推廣與審核等關鍵資源的崗位上。一些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為外部公司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從中收取回扣或好處費,嚴重損害企業利益與平臺生態。
以抖音集團為例,2024年全年共有39人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中一例則是多名電商業務員工利用職權為外部達人或服務商違規提供推廣與流量支持,并收受好處費。去年騰訊反舞弊調查部則發現并查處觸犯“騰訊高壓線”案件百余起,百余人因觸犯“騰訊高壓線”被解聘,其中2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京東2024年ESG報告中披露,全年共查處221起貪腐案件,其中191起為商業賄賂,占比逾八成。阿里巴巴也在其2025財年報告中表示,已將33起員工貪腐案件移送司法處理,并首次將反腐納入管理者績效考核,強化問責機制。
近期備受關注的一起大廠反腐事件來自餓了么。餓了么原CEO、物流負責人韓鎏因涉嫌職務犯罪被警方帶走調查。餓了么方面回應媒體稱,案件系內部主動報案,并強調公司對貪腐行為“零容忍”。據多家媒體報道,該案涉及蜂鳥即配供應鏈招標,可能存在利益輸送與虛假報價問題,目前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整體來看,互聯網大廠在反腐問題上正逐步從內部消化轉向公開通報,相關信息披露趨于透明,同時加強與司法機關的聯動,形成常態化、制度化的反腐機制。
透視司法數據,“小官巨貪”和“平臺軟權力”尋租頻發
企業不斷加碼反腐措施,司法機關的介入則進一步揭示了腐敗問題的普遍性與復雜性。
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白皮書》。數據顯示,2020年至2024年共審理127起相關案件,涉案金額高達3.05億元,其中大廠員工涉案比例達73.23%。不僅如此,涉及采購銷售、產品規劃、渠道運營、內容管理等業務部門貪腐案件共104件,占比超八成。
海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徐進指出,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具有手段隱蔽性強、內外勾結,不法利益形態虛擬化,“小官巨貪”和“平臺軟權力”尋租現象多發等特點,
白皮書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件顯示,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某短視頻平臺運營人員郭某某利用職權向多名主播索賄共計300萬元,用于購房、消費等支出。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
白皮書評價該案意義時指出,被告人系平臺普通員工,但因擁有管理權和一定程度的決策權,加上大部分涉虛擬平臺事項管理缺乏客觀評價標準,導致其在小小職位上“大有可為”,這種行為不僅不利用平臺管理,更加容易敗壞行業風氣,影響行業生態。
“互聯網大廠因其生態復雜性,如涉及海量供應商、平臺規則制定權、數據控制力等,面臨著新型商業賄賂風險升級的危險,如流量賄賂、算法尋租、數據交易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繼峰說道。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志松也持類似觀點。他告訴南都記者,頭部互聯網企業掌握流量、算法、數據等核心要素,極易滋長“權力尋租”的空間。而且相比傳統行業,互聯網企業的廣告投放、數據服務等業務涉及大量線上交易,資金流轉隱蔽性更強,常規監管手段很難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此前還曾曝出的某互聯網企業高管通過親屬賬戶收受商業賄賂的案件,互聯網企業要對員工乃至其親友作全方位反商業賄賂監管,客觀上也存在難度。”鄧志松補充道。
值得一提的是,在白皮書發布當天,海淀法院還舉辦了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治理座談會。中國互聯網協會聯合各地機構發布《互聯網企業廉潔發展倡議書》,騰訊、抖音、美團、百度等十余家企業參與。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落地,行受賄并查、追責直指個人
司法治理為企業反腐敲響警鐘,法律制度的完善則為行業提供了更堅實的規范基礎。
最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強化了對商業賄賂的規制。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給予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對應地,新法第二十四條大幅提高了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力度,罰金上限從原來的300萬元提升至500萬元,并新增對行賄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的個人處罰,最高可達100萬元。
鄧志松指出,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明確了交易相對方工作人員等“不得收受賄賂”的要求,并設定了對應罰則,終結了此前“只罰行賄不罰受賄”的失衡狀態,形成雙向追責機制。他預測,未來執法機構可能逐步強化對行受賄行為的雙向監管,并更加關注商業賄賂案件中自然人的法律責任。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圍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未來互聯網行業商業賄賂執法的重點,可能會深入到廣告位競價等基于流量采購的業務領域,以及直播帶貨坑位費返點等平臺資源分配相關業務。此外,電動車行業等特殊供應鏈中的指定交易或違規套利行為,也可能成為執法關注的重點領域。
劉繼峰進一步分析指出,新法將商業賄賂的規制從過去的單向懲處轉向全鏈條治理,即行賄受賄同查,責任穿透至個人。他強調,未來商業賄賂的治理將會集中在醫療等特殊行業,針對醫務人員收受回扣、干預處方等行為既有行政責任,也有刑事風險,且實行“機構-個人”雙重追責。
未來互聯網大廠反商業賄賂的監管如何更系統、更有效?
鄧志松認為,企業應當建立從入職到離職的全鏈條反商業賄賂合規培訓機制,強化員工的合規意識,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圍。他建議企業以新法修訂為契機,建立完善內部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設立獨立的反商業賄賂部門,打通自上而下的匿名報告渠道,利用互聯網企業的技術優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數字化監管。
劉繼峰指出,對于大廠而言,在觀念上需要從“被動合規”到“主動免疫”的轉化,在內部建立賄賂風險的體系化機制,并發揮相應的效果。他認為應該鼓勵大企業建立供應商賄賂“一票否決”,交易“熔斷”等機制,甚至內部設立獨立于業務線的舉報通道,查實獎勵等制度。同時,外部給予制度激勵,對于合規效果良好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責任減免。
采寫:南都記者黃莉玲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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