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新業態快速發展,從業者的勞動糾紛也相應多了起來。
7月8日,通州法院通報,2020年以來,該院共審結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百余件,其中快遞員、外賣騎手糾紛占比超60%,此類案件面臨“三難”。
通州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陳漢東介紹,新業態案件呈現“三難”:一是勞動關系認定難,平臺企業通過外包協議、誘導注冊個體戶等方式規避責任,一例騎手糾紛甚至牽涉五方法律主體;二是調解難,超過一半的案件訴求涉及勞動關系確認問題,雙方因社保、工傷待遇等核心權益對立情緒突出,調解率較低;三是勞動者維權難,部分新業態從業人員受限于學歷水平,電子證據留存意識薄弱導致舉證困難。
在法院審理的一起外賣小哥維權案中,張某在派單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某服務公司僅向其支付713元工資。張某認為自己的勞動關系隸屬于某科技公司,應該由該公司賠償,但是科技公司表示,該公司與服務公司簽訂了《服務外包協議》,張某由服務公司雇用,和科技公司沒有關系。
最終,法院查明,從工作地點看,配送站點的房屋是由某科技公司租賃和裝修,站點名稱、派單截圖、站點證照公示欄、對外公示主體信息均顯示為某科技公司,根據一般認知判斷,可認定該站點由其負責管理;從工作內容來看,張某從事的外賣配送工作屬于某科技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從管理安排來看,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階段自認李某是其站點店長,且某服務公司在北京地區沒有相關辦公地點及營業人員。據此,法院認定張某和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新業態模式下,為了規避用工主體責任,平臺用工企業傾向于不直接與從業者簽訂合同或協議,而是通過轉包或外包等形式由其他合作企業與從業者簽訂相關協議。作為普通勞動者,面對紛繁復雜的協議構架,難以真正理解與認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陳漢東分析,本案中,雖然《外賣配送協議》的簽訂主體是某服務公司,但不能直接據此否認張某與某科技公司的勞動關系,張某與某科技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仍需要結合勞動管理事實、人身和經濟從屬性特征等綜合判斷,不能僅依據協議進行認定。
陳漢東表示,在類案處理中,應基于新業態勞動關系的特點,在尊重雙方合意的同時,以實際用工事實和關鍵證據進行分析,適用“穿透式”審判思維,防止讓“外包”等形式成為用人單位否定勞動關系、規避社會責任的“擋箭牌”,切實維護新業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來源 | 北京日報 作者 | 高健 版式 | 麥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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