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違法問題典型案例通報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是城市精細化管理的重要抓手,通過明確劃分責任區域,精準界定責任人職責,有效避免“多頭管理”與“無人負責”的治理盲區。依法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是維護城市秩序、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的關鍵環節,能夠激發責任人主體責任意識,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助力打造整潔有序、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現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的5起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違法問題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
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居民小區內存在堆放雜物問題,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該居民小區的責任人,未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規定掃雪除冰”的規定。執法人員立即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經復查,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規定,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改正了違法行為并按規定繳納罰款。
案例2
查處某待建土地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城陽區紅島街道一處待建土地內存在暴露垃圾,某公司作為該待建土地的責任人,未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規定掃雪除冰”的規定。執法人員立即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經復查,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規定,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改正了違法行為并按規定繳納罰款。
案例3
查處某商業步行街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商業步行街內存在暴露垃圾,環境衛生較差。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該商業步行街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未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規定掃雪除冰”的規定。執法人員立即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經復查,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規定,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改正了違法行為并按規定繳納罰款。
案例4
查處岳某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石雕店門前責任區內存在暴露垃圾及亂堆亂放現象,岳某作為該石雕店責任區的責任人,未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規定掃雪除冰”的規定。執法人員立即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經復查,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規定,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岳某作出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改正了違法行為并按規定繳納罰款。
案例5
查處王某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案
基本案情
即墨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某臨街門店責任區內存在亂堆亂放紙殼問題,王某作為該臨街門店責任區的責任人,未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規定掃雪除冰”的規定。執法人員立即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經復查,當事人已按要求及時清理了亂堆亂放的紙殼。
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規定,即墨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王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綜合提示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規定掃雪除冰。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可能面臨一百元至一萬元罰款的處罰。上述典型案例為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敲響了警鐘,被依法處罰的當事人涉及物業服務企業、待建土地責任人、商業步行街責任人、個體工商戶等,責任人務必增強法律意識,依法履行責任區責任,保障市民享有干凈整潔的生活環境。
來源:青島城管
編輯:鐘言
校 對 :胡耐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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