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中證協官網發布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示范文本)》,供證券公司參照使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周,已有券商對上述新規進行落實。如某券商周一在官網發布公告,啟用新版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要求即日起投資者開展程序化交易或申請程序化交易相關權限,需簽署《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若投資者不同意《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則應關閉相關程序化交易權限或停止程序化交易。
該券商的《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中明確規定,投資者應依法合規進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證券公司及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此外,投資者若存在證券交易所規定或協議約定的高頻交易情形,應報告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高頻交易系統測試報告、高頻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等信息。
主要交易策略發生變更、賬戶資金規模發生明顯變化等情形均應報告
根據上述《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投資者在首次開展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券商報告。 券商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要求對投資者提供的信息、資料等進行充分核查。投資者在收到券商確認反饋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報告的信息包括:
(一)賬戶基本信息,包括投資者名稱、證券賬戶代碼、 指定交易的會員/托管會員機構、產品管理人等;
(二)賬戶資金信息,包括賬戶的資金規模及來源,杠桿資金規模及來源、杠桿率等;
(三)賬戶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 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等;
(四)交易軟件信息,包括軟件名稱及版本號、開發主體等;
(五)聯絡信息,包括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
(六)證券交易所規定或券商要求的其他信息。
同時,該協議明確約定,投資者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券商進行變更報告,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賬戶資金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
(二)杠桿資金來源發生變更或者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
(三)聯絡人發生變更;
(四)賬戶最高申報速率或賬戶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發生變更;
(五)主要交易策略發生變更;
(六)交易軟件信息發生變更;
(七)賬戶停止進行程序化交易;
(八)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重大變更情形。
高頻交易的投資者應報告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等關鍵信息
此外,該《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還對高頻交易行為作了有關約定,指出高頻交易的投資者應報告以下四項信息:
(一)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
(二)高頻交易系統測試報告;
(三)高頻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投資者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券商有權加強監控、從嚴管理。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券商有權立即采取拒絕委托、撤銷相關申報、暫停提供服務或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等措施, 并向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投資者還要履行的一大義務是遵守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協議的規定,依法合規進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券商及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7月7日滬深北《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積極落地中證協規定,啟用新版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與滬深北交易所發布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實施密不可分。
今年4月,滬深北交易所同步發布實施細則,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作出細化規定。7月7日起,這一新規正式實施。
實施細則明確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以及短時間大額成交四類異常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并明確了投資者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時交易所可采取的措施。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為:單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賬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20000筆以上。
東海證券指出,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加強,不僅能夠有效遏制市場操縱和不公平交易行為,還能進一步增強市場的穩定性和透明度,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到資本市場的建設發展中,為資本市場注入新的活力,推動構建更加成熟穩定的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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